|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通综执罚决字﹝2025﹞第16号 | | 案件名称 | 玉溪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沈XX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案) | | 被处罚人 | 沈XX | | 主要违法事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7月4日对玉溪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已查明,玉溪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取得位于通海县杨广镇杨广社区居民委员会46号宗地的不动产权证(云(2024)通海县不动产权第0003057号),于2025年6月6日取得玉溪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精深加工储运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通海县202500013号)。2025年6月至7月期间,玉溪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至本机关勘验时,该项目办公楼正在进行桩基础施工;生产车间东侧桩基础施工完成,西侧钢结构主体施工至第三层(占地面积约2330㎡)。玉溪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7月8日,本机关对沈XX(玉溪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立案调查,查明,沈XX(玉溪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玉溪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精深加工储运中心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责任,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罚款人民币陆佰元伍角壹(¥600.51) |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2025年8月28日收到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通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5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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