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通综执罚决字﹝2025﹞第18号 |
| 案件名称 | 通海XX工贸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李XX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案) |
| 被处罚人 | 李XX |
| 主要违法事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16日对通海XX工贸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通海XX工贸有限公司开工建设2、3栋工业用房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为李XX(通海XX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陆拾壹元陆角肆分(¥2961.64) |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2025年9月30日收到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通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5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