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通农(农产品)罚〔 2025 〕25号


来源:通海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10-20 20:45 点击率:21打印】【关闭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农产品)罚〔 2025 25

 

X 生产销售多菌灵项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荷兰豆案

 X



X生产销售多菌灵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荷兰豆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结合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条从轻处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1.00元;

2.处罚款:50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581.00元。

 

 

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通海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