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通建罚决字〔2025〕第2号 |
| 案件名称 | 通海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海碧琇宅小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案 |
| 行政相对人 | 通海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MA6NQM4R79,法定代表人:李光有) |
| 主要违法事实 | 通海碧琇宅小区建设项目为多层住宅建筑,属“其他建设工程”。该项目原名为“通海仙水塘住宅小区”,建设单位为通海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2019年8月,项目整体转让由通海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承开发,并更名为“通海碧琇宅小区建设项目”,于2023年11月3日通过竣工验收,至今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686项的规定,适用轻微情节(其他建设工程的实际规模(高度13.165m)为对应特殊建设工程界定标准规模(高度54m)30%以下的),责令通海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第三方评估意见进行整改,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直缴通海县国库(收款单位:通海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玉溪市中心支库)。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 | 2025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13日止 |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5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