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通综执罚决字﹝2025﹞第19号 |
| 案件名称 | 通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
| 被处罚人 | 通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10月24日收到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线索移交:“通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项目涉嫌未批先建”。2025年11月7日,本机关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并对通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屠XX、陈XX(授权委托代理人)、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X(授权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结合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证据材料,已查明,通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取得位于通海县秀山街道秀山西路与文华路交叉口宗地的不动产权证(云(2020)通海县不动产权第0003301号),2025年9月17日取得XX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通海县202000012号)。2025年8月至11月期间,通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该项目截止到本机关勘验时施工情况为:①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共计打桩2592棵,其中1#楼打桩115棵、2#楼26棵、3#楼110棵、5#楼128棵、6#楼132棵、7#楼150棵、8#楼158棵、9#楼123棵、12#楼155棵、13#楼72棵、15#楼36棵,地库1387棵;②主体结构分部工程:1#楼施工至负一层,2#楼施工至6层,3#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通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施工,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零贰拾壹元柒角叁分(¥150021.73)。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零贰拾壹元柒角叁分(¥150021.73) |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2025年12月01日收到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通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5年12月0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