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来源:通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6-02-06 11:01 点击率:7打印】【关闭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处罚决定书文号通综执罚决字﹝2026﹞第6号
案件名称涉嫌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案
被处罚人龙XX
主要违法事实   通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大队执法人员发现,2025年10月至2026年1月期间,通海县XX小吃经营者龙XX,将经营期间产生的厨余垃圾交由黄XX进行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并对当事人龙XX调查询问,结合相关证据资料。已查明,当事人龙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银行缴纳(当事人已于2026年2月4日自行缴纳了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2026年2月4日收到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通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