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通综执罚决字﹝2026﹞第4号 |
| 案件名称 | 涉嫌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案 |
| 被处罚人 | 蔡XX |
| 主要违法事实 | 通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大队执法人员发现,2025年7月至2026年1月期间,通海县XX中式快餐店经营者蔡XX,将经营期间产生的厨余垃圾交由黄XX进行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并对当事人蔡XX调查询问,结合相关证据资料。已查明,当事人蔡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银行缴纳(当事人已于2026年2月4日自行缴纳了罚款)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2026年2月4日收到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通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6年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