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农(农产品)罚〔 2026 〕8号 | 朱XX生产销售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目农药残留不合格小金豆案 | 朱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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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XX生产销售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小金豆案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结合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条从轻处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 2.处罚款:100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1180.00元 。 | 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通海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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