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四政罚决【2026】003号
案件名称
李某某未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案
违法主体名称
李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4月14日22时30分在某地未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
行政处罚依据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
1、给予警告;
2、处李某某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银行缴纳(当事人已于2026年4月24日自行缴纳了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通海县四街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