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海县兴蒙蒙古族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 案件名称 | 解丽华涉嫌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通兴行罚决字〔2026〕第 1 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解丽华 |
| 违法事实 | 2026年4月22日15点45分许,当事人解丽华在兴蒙乡面山桃家嘴果园烧灰积肥、烧地(田)梗,涉嫌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影响森林防火安全。 |
| 违法的法律依据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
| 行政处罚依据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 叁佰圆整 (¥ 300.00) 。 |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4月27日 |
| 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 当事人及受委托人放弃陈述、申辩,已接受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6年4月27日缴纳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