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通农(农药)罚〔2026〕32号)


来源:通海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6-08-07 09:25 点击率:42【打印】【关闭】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通农(农药)罚〔2026〕32号

 

通海县天恒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通海县天恒农资店

92530423MA6NEL3G2

普某某

通海县天恒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通海县农业农村局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

2.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通海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