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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应急罚〔2026〕11号
被处罚人: 沈XX 性别: 男 年龄: 46岁 联系电话:138xxxx9111 身份证号码: 532424xxxxxxxx0913 住址: 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xxxxxxxxxxx 所在单位:云南博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里山乡五山村大石山 本机关于2026年6月4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承包的矿山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采场南部建设区域+2000m安全平台实测宽度:2.1m、2.4m、2.8m、3.3m,与《云南省通海秀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大石山石灰岩矿90万吨/年露天采矿工程安全设施变更设计》要求设置的安全平台宽度4m不符。你作为公司总经理,对该行为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通)应急现记〔2026〕工矿2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通)应急责改〔2026〕工矿24号、《勘验(检查)笔录》(通)应急勘〔2026〕11号、《云南省通海秀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大石山石灰岩矿90万吨/年露天采矿工程安全设施变更设计》部分内容复印件、高x、沈xx的《调查询问笔录》、《矿山总承包合同》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处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能配合调查取证工作,表示下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在限期内完成隐患整改,依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矿安〔2023〕144号附件2)第二部分第1条第10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R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R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通海县支行(账号:53001657236051001297)/□通过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通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通海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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