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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应急罚〔2026〕10号
被处罚单位: 云南博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xxxxxxxxxxLUX9 地址: 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里山乡五山村大石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沈xx 联系电话: 138xxxx9111 身份证号码: 532424xxxxxxxx0913 职 务: 总经理
本机关于2026年6月4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承包的矿山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采场南部建设区域+2000m安全平台实测宽度:2.1m、2.4m、2.8m、3.3m,与《云南省通海秀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大石山石灰岩矿90万吨/年露天采矿工程安全设施变更设计》要求设置的安全平台宽度4m不符。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通)应急现记〔2026〕工矿24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通)应急现决〔2026〕工矿2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通)应急责改〔2026〕工矿24号、《勘验(检查)笔录》(通)应急勘〔2026〕10号、《云南省通海秀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大石山石灰岩矿90万吨/年露天采矿工程安全设施变更设计》部分内容复印件、高x、沈xx的《调查询问笔录》、《矿山总承包合同》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并表示在限期内完成隐患整改,企业存在1处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矿安〔2023〕144号附件2)第二部分第1条第10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人民币11万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R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R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通海县支行(账号:53001657236051001297)/□通过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通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通海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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