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农(农药)罚〔2026〕34号 | 通海县四街镇敏锐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通海县四街镇敏锐农资经营部 | 92530423MA6LJCL82B | 李某某 | 通海县四街镇敏锐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通海县农业农村局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 2.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 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通海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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