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农(肥料)罚〔2026〕3号 | 通海县王杨甄选农药销售经营部擅自修改标签内容案 | 通海县王杨甄选农药销售经营部 |
| 杨XX | 当事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违反了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 |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销售出的肥料未有危害后果反 映,造成社会影响较小,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173条),当事人的行为属从轻处罚裁量阶次。综上所述, 本机关对通海县王杨甄选农药销售经营部给予警告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违法所得0.9倍罚款:280.5元×0.9= ¥ 252.45元(人民币贰佰伍拾贰元肆角伍分)。 | 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通海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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