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2条)的规定,本案情形符合从轻处罚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云南嘉年华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经营假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贝擎”0.5%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共130瓶; 2.没收违法所得¥1840元(人民币壹仟捌佰肆拾元整); 3.并处罚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6840元(人民币陆仟捌佰肆拾元 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