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人社监罚决字〔2026〕第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通海县杨记香草酸汤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案件名称
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违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违法事实
经调查,该单位于2026年8月4日至13日先后七天聘请程*,出生年月:2011年4月,在该内打扫卫生及做临时性工作,未满十六周岁,存在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考勤表、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支付流水、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处罚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_云人社规(2023)4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文件
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通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 9月1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