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农(肥料)罚〔2026〕5号
| 玉溪众腾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 | 周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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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溪众腾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在调查中积极配合,销售出的肥料未有危害后果反映,造成社会影响较小,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72条),当事人的行为属从轻处罚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玉溪众腾农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经营所有产品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并处违法所得0.8倍罚款:12720元×0.8=¥10176元(人民币壹万零壹佰柒拾陆元整)。 | 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通海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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