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农药:1、“劲斫”吡虫啉41瓶,登记证号:PD20092949,有效成分含量:20%,规格:100克/瓶,生产日期:无;2、24-表芸苔素内酯.s-诱抗素100袋,登记证号:PD20211479,有效成分含量:0.25%,规格:10克/袋,生产日期:无。 二、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