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根据《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2、143条),本机关责令通海县老罗农资经营部立即停止经营,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精甲.咯菌腈10毫升/袋,22袋;春雷.溴菌腈20克/袋,11袋;涂蛙.喹啉铜10克/袋5袋;聚谷氨酸多肽菌微量元素营养液500毫升/瓶,8瓶;霜霉·噁霉灵20克/瓶,9瓶;霜霉·辛菌胺20克/袋,1袋;吡唑醚菌酯15克/袋,20袋;氟吡菌胺·氰霜唑10克/袋,23袋;弗氏链霉菌20克/袋,2袋;毒氟磷15克/袋,3袋;寡糖·吗胍10克/袋,9袋;吡唑酯·氟吡酰15克/袋,25袋;噁酮·氟噻唑11毫升/袋,24袋;腈菌唑5克/袋,37袋;烯酰吗啉20克/袋,4袋;灭蝇胺20克/袋8袋;杀虫单20毫升/袋,8袋。共18种212袋、17瓶。 2、并处罚款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