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通农(农药)罚〔2025〕58号


来源:通海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5-22 11:00 点击率:23打印】【关闭

序号

行政处罚决

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

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通农(农药)罚〔2025〕58号

 

 

 

通海县杨广镇福金农资经营部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

 

 

XX



 

通海县杨广镇福金农资经营部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根据《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3条),本机关责令通海四街镇十街永光农资经营部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农药:

1、虫螨.噻虫嗪,有效成分含量30%,农药登记证号:PD20183735,规格:20克/瓶,生产日期:2023年2月2日,质保期:两年,生产厂家:山东滨农科技有限公司,库存35瓶。

二、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通海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