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通农(农药)罚〔2025〕81号


来源:通海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5-27 09:59 点击率:8打印】【关闭

行政处罚决定

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农(农药)罚〔2025〕81

 

通海县云海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一案

XX

92530423MAEHQMEGXE

XX

通海县云海农资经营部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根据《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3条),本机关责令通海县云海农资经营部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农药:精草铵膦铵盐,农药登记证号PD20200119 ,总有效成分含量:精草铵膦10%,规格:150克/瓶,生产日期批号:20230307052,生产厂家: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共17瓶。

二、处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

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通海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