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农(防疫)罚〔2025〕1号 | 王xx(通海县清水河四宏养殖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通海县清水河四宏养殖场 | 9253043MA7CD7TW78 | 王xx | 王xx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8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清单和“一案三书”工作制度的通知》(云农规〔2023〕2号),附件1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畜牧兽医监管,34.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零点一倍以上零点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0.1倍计2640元罚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通海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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