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我局同意通海县高大傣族彝族乡卫生院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内容和结论,具体事项公示如下: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办理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许可决定日期
许可机关
通海县高大傣族彝族乡卫生院
张诚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通卫职预决字(2025)第0002号
2025年4月9日
通海县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