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及时控制事件,减轻、避免和消除事件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正常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影响,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玉溪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腺鼠疫在一个州(市)行政区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州(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确诊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全省或多个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新的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已经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传染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或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烈性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 (3)霍乱发生流行,在一个州(市)行政区域内,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州(市)。 (4)我省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但未造成扩散。 (5)乙、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本县以外的地区。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例以上病例。 (8)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例以上病例。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下。 (2)霍乱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发生。 (3)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皮肤炭疽病例数超过10例。 (4)一周内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等集体单位中,100人以上或50%以上的在校学生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或发病100例以下,有死亡病例。 (6)发生高危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聚集性分布。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或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死亡3例―9例。 (8)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49人,或死亡4例以下。 (9)预防接种(或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或接种事故。 (10)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相同症状的10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1)市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动物间鼠疫流行。 (2)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3)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皮肤炭疽,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4)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生局部点状暴发,无死亡病例报告。 (5)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30人―99人或30%―50%的在校(园)学生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无死亡病例。 (6)一次食物中毒30人―99人,无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7)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8)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3例―10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9)县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健全机制。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做到平战结合,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公共卫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和完善应急机制,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保障。 1.4.2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县卫健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1.4.4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县疾控中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1.4.5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技术保障。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统一领导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设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卫健部门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卫生监督局和县疾控中心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卫健局报告,由卫健局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的建议。 各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在县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原则上,一般(Ⅳ级)事件由县级负责处理;较大(Ⅲ级)事件由市级负责处理;重大(Ⅱ级)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健委负责处理;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在国务院的领导或国务院卫健委的指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理。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事件时,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健委派出应急指挥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发生较大或一般事件时,由市、县(区)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应急指挥组,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2.1.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立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胡 笛 县卫健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普丽丹 县卫健局副局长 副组长:师志辉 县卫健局副局长 钟建良 县卫健局副局长 普丽丹 县卫健局副局长 普乙芳 县卫健局副局长 成 员:田志伟 县卫健工委委员 喻友才 县卫生监督局局长 张恩堂 县人民医院院长 李 成 县中医医院院长 曾丽菊 县卫健局办公室主任 普 成 县卫健局规财股股长 朱学富 县卫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李丽萍 县卫健局疾控防艾股股长 黄 磊 县卫健局医政股股长 寇仲军 县卫健局妇幼与家庭发展股股长 普静波 县疾控中心主任 刘雪辉 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张 勇 杨广卫生院院长 王学敏 四街卫生院院长 杨丽萍 九龙卫生院院长 李为华 河西卫生院院长 汪永祥 兴蒙卫生院院长 纳丽涛 纳古卫生院院长 李 凌 里山卫生院院长 王熙葵 高大卫生院院长 吴正达 通海秀山医院院长 李家贵 通海县骨伤医院院长 李家亮 通海县李文俊骨伤医院院长 唐 彦 通海县华康医院院长 领导小组职责为:(1)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通海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对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提出指导意见;(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态势,组织力量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置;(3)向县政府、市卫健委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情况;(4)对各医疗卫生单位的救灾防病应急工作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疫病防控、消毒消杀、饮用水卫生监督及心理危机干预和健康教育;(6)加强与县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与沟通;(7)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卫健局应急办(疾妇股),由可艳萍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启动应急预案时,局办公室与应急办合并成综合协调组,负责联系、会议、信息收集与上报等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在领导小组下成立医疗救治组、疾病控制组、卫生监督组、信息报送综合组、后勤保障组和爱国卫生组相关工作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一)医疗救治组 组 长:普乙芳 县卫健局副局长 副组长:林 伟 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毕德飞 县中医医院副院长 成 员: 黄 磊 县卫健局医政股股长 胡 杰 县卫健局医政股工作人员 刘雪辉 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张 勇 杨广卫生院院长 王学敏 四街卫生院院长 杨丽萍 九龙卫生院院长 李为华 河西卫生院院长 汪永祥 兴蒙卫生院院长 纳丽涛 纳古卫生院院长 李 凌 里山卫生院院长 王熙葵 高大卫生院院长 吴正达 通海秀山医院院长 李家贵 通海县骨伤医院院长 李家亮 通海县李文俊骨伤医院院长 唐 彦 通海县华康医院院长 医疗救治领导小组职责为:(1)组建救灾防病医疗救护队和预备队;(2)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3)做好伤病员及灾民的心理干预工作;(4)院前急救机构负责灾区伤病员的急救和转运和伤员信息的上报工作;(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应急及疾控组 组 长: 普丽丹 县卫健局副局长 副组长: 普静波 县疾控中心主任 李丽萍 县卫健局疾控防艾股股长 成 员: 寇仲军 县卫健局妇幼与家庭发展股股长 杨 龙 县卫健局疾控防艾股工作人员 张梅萍 县卫健局疾控防艾股工作人员 李 文 县疾控中心副主任 李德雄 县疾控中心副主任 蔡 祥 县疾控中心传控与卫生监测科科长 李旭梅 县疾控中心检验科科长 许可辉 县疾控中心计免科科长 杜孟男 县疾控中心艾滋病性病与麻风病防治科科长 储慧芬 县疾控中心健康教育科科长 应急及疾控组职责为:(1)负责卫生应急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2)组建救灾防病卫生防疫队和预备队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3)负责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发病情况、分布特点的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4)确定专人负责定时进行灾情、疫情监测、信息收集、网络直报和分析工作;(5)必要时组织进行应急预防接种、预防服药等措施;(6)开展救灾防病知识的宣传和防治人员专业培训及灾民的心理干预工作;(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卫生监督组 组 长:师志辉 县卫健局副局长 副组长:喻有才 县卫健局卫生监督局局长 成 员:朱学富 县卫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胡光松 县卫健局卫生监督局副局长 李 琼 县卫健局卫生监督局副局长 朱理强 县卫健局卫生监督局稽查室主任 陆 娟 县卫健局卫生监督局监察一室工作人员 杨开秀 县卫健局卫生监督局监察二室工作人员 向 愉 县卫健局卫生监督局监察二室工作人员 卫生监督组职责为:(1)依法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处置、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消毒隔离和医护人员个人防护措施及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2)围绕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饮水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3)协助卫健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信息报送综合组 组 长:钟建良 县卫健局副局长 副组长:曾丽菊 县卫健局办公室主任 张琳羚 县卫健局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 成 员:范晓娟 县卫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王 婧 县卫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王宁姬 县卫健局妇幼与家庭发展股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的统筹协调、沟通联络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后勤保障和爱国卫生组 组 长:田志伟 卫健局党工委委员 副组长:普 成 县卫健局规财股股长 刘 强 县卫健局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 成 员:杨家金 县卫健局规财股工作人员 吉翠萍 县卫健局规财股工作人员 张 梅 县卫健局规财股工作人员 张诗苑 县卫健局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1)做好卫生应急的后勤保障工作;(2)做好卫生应急物资采购、消耗登记及转运工作(3)做好捐赠卫生应急物资、资金的接收;(4)组织开展灾后爱国卫生运动。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县卫健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相关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服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3.1 医疗机构 事发地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县级医疗机构在卫健局统一协调下积极参与处理。 2.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疾控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核实与分析,并根据卫健部门要求按照规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较大级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请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疾控中心根据需要参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技术指导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2.3.3 卫生监督机构 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协助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卫生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根据“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肇事单位和责任单位进行卫生执法监督。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县卫健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系统,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县级医疗、疾控中心、卫生监督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监督工作。 县卫健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根据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卫生监督局提供的监测信息,掌握我县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测,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健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卫健局提出的建议,向全县发出公共卫生事件预警。 预警分为四个级别,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预警的内容包括预警的级别、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性质、预期危害以及预警对象应采取的响应措施建议等。 预警发布之后,各部门要做好相关应急技术、队伍与物资准备,加强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卫生宣传等工作。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应加强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信息收集与报告工作。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健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卫健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健局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县卫健局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健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家和省市卫健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县卫健局接到报告后,在向县政府和上级卫健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按照国家疫情网络直报的有关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街道)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控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县卫健局和市疾控中心,同时逐级审核信息、汇总统计、分析,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高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 县卫健局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县卫健局接到其他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健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启动程序 经初步调查核实之后,县卫健局应立即组织本地有关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的建议。 4.3 应急反应措施 4.3.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 (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和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涉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其他控制措施:指挥部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和设施。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道)以及村委会应当协助医疗机构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4.3.2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 (1)组织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提出应急反应级别的建议。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 (4)督导检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组织对全县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发布信息与通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国务院卫健行政部门、省卫健委向社会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及时向县政府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 (6)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对国家制定的新发现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3.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中心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环境。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技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3.4 县疾控中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与报告:县疾控中心应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并根据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的要求,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开展网络直报。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防保所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县疾控中心应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并开展工作,必要时送省市级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技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县疾控中心应积极参加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举办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班,并负责对本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4.3.5 县卫生监督局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及时报告县卫健局。 (2)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3)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6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它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台,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4.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市级人民政府或省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4.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1)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县卫健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县卫健局应急反应 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市卫健委和省卫健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4.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健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局报告。县卫健局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健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健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健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健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行政部门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应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市级卫健行政部门。 5.2 奖励 县人民政府和县卫健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县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因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县应急指挥部和县卫健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开展卫生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专业技术组织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是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覆盖县、乡村的网络系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信息系统,实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动态监测与预警,为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决策依据和信息服务。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我县疾控中心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的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建立以县医院为中心,其它医疗卫生机构为辅的急救网络。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县人民医院传染病区为全县的传染病救治机构,各乡(镇)卫生院按规范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县卫健局要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县卫健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县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县卫健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县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县疾控中心、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局以及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县卫健局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1.6 演练 县卫健局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各医疗卫生单位和民营医院要听从卫健局的指挥,配合做好演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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