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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海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通海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2-02 00:00 点击率:1453打印】【关闭

通政办发〔20214


通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海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新修订的《通海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7

 

 

 

通海县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要论述。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玉溪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及《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玉溪市地震应急预案》、《通海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政策制度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通海县行政区域内防范与处置各类地震灾害事件。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省人民政府是应对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应对市行政区域内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县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2 组织体系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县防震减灾、恢复重建有关工作;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震情监测、地震趋势会商研判工作;协助实施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组织灾害调查评估;提出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需求计划;完成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2.2 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长:县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长:县政府其他副县长

       员:县委办、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各1位负责人;县政府办、县政府督查室、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工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统计局、县信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政务服务局、县湖管局、县供销社、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防震减灾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气象局、县供电局、人保公司、寿保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网络公司、人武部、驻通军警部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防震应急办公室在县防震减灾局,下设抗震救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下设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在县住建局。

在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县人民政府视情况成立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和前后方指挥部,并根据工作实际,对组织机构和职能职责进行调整。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7.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发生7.0级以上、7.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地震灾害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和级。

县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时,启动地震应急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

响应级别

应急处置牵头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

国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较大地震灾害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地震灾害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时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地震应急响应

4.1 震情速报

县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后,县防震减灾局迅速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震减灾局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并通过宣传渠道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4.2 灾情评估与获取

县防震减灾局对地震灾情进行初步评估,及时提出地震应急处置辅助决策建议,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防震减灾局。

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启动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收集本行业灾情信息,提出救灾需求,统一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4.3 启动响应

1)地震发生后,县防震减灾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震减灾局报告震情,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将震情信息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作出响应级别决定,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应急响应和灾情初步情况。

2)启动I级、II级响应时,人民政府视情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通海县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通应急委办发〔20207号)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启动级响应时,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的指导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通海县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启动级响应时,县人民政府视情况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参照《通海县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设立前、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按照工作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 工作机制

地震应急响应工作期间,实行集中办公工作制度,由各工作组牵头单位召集相关部门集中办公。

5 地震应急处置

5.1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发生地震灾害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1 主要处置措施

1信息收集、汇总与报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统计局、县防震减灾局迅速收集、统计、调查受灾情况,评估救灾需求,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

县直各相关部门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和地震监测与灾情损失评估组牵头单位(县防震减灾局)整理汇总。

震后初期(震后3天内),信息应随时上报,后续信息可在得到基本确认后再及时上报。对于人员压埋、受困和粮食短缺、药品匮乏等涉及受灾群众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应立即上报。

2综合协调。综合协调组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工作,包括重要事项通知、信息汇总、情况通报、会议筹备等,抓好指挥部决策事项的跟踪督促、报告反馈,发挥综合协调、运转枢纽的作用。县直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抗震救灾对口协调工作。

3)人员搜救。抢险救援组组织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指导和督促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转移群众和物资运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参加急难险重的抗震救灾工作;组织、调用救援装备。灾区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自发开展自救互救。

4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组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以及心理援助等工作;视情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器械;开展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安全检测;做好县外医疗卫生队伍援助灾区的协调工作。

5)受灾群众安置。群众生活保障组按照“六有”(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临时住所、有病能及时救治、有安全校舍上学)救助要求,组织制定、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县教育体育局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县红十字会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上级红十字会组织的救灾援助。呼吁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接收、登记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县应急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供销社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成品油、帐篷、折叠床、衣被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安置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县教育体育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学校民用住房、医院等公共建筑开展地震安全应急评估,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县民政局迅速组织力量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6)交通运输。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抢通被损毁的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保障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物资及时运达和受灾群众转移的运输需求。

7)应急通信。县工信局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通信运营企业,迅速组织通信保障队伍抢通、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设备,启用应急通信系统,尽快恢复灾区通信,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8)水电气保障。县发改局、县住建局、通海县供排水有限公司、供电局等部门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9)灾害监测。县防震减灾局加强震情监视,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负责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火灾、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

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煤矿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县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10)治安维护。公共安全组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受灾群众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1)社会动员。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县应急管理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视情况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12)涉外事务。县政府外事办、县政府新闻办、公安局、文化和旅游局、教育体育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

13)新闻宣传。县政府新闻办、县委网信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防震减灾局等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发现和处置地震传言事件。

14)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地震监测与灾情损失评估组协助配合省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组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开展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

15)督查监察。县纪委监委、县政府督查室县审计局和适时组织开展对救灾物资、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检查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县人民政府有关抗震救灾工作的决定和命令情况。

16)应急结束。当生命搜救、抢险救灾、转移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

17)恢复生产。恢复生产生活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灾区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

5.1.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了解灾情并及时上报;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综合性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灾区交通畅通;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照省、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5.2 救灾队伍规模需求建议

地震发生后,根据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所需救灾队伍规模建议如下。

救灾队伍规模需求建议表

地震灾害事件

响应级别

救灾队伍规模建议(人)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级响应

8000以上

重大地震灾害

级响应

3000-8000

较大地震灾害

级响应

1000-3000

一般地震灾害

级响应

1000以下

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时

Ⅳ级响应

1000以下

救灾队伍需求随地震灾情发展适时调整。

5.3 应急处置总结

地震应急结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抗震救灾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县人民政府适时召开抗震救灾工作总结和表彰大会。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7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7.1 相邻县(区)地震事件

相邻县(区)地震事件是指在通海县周边县(区)发生并且波及通海县的地震事件。地震造成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县应急管理局县防震减灾局根据震情、灾情,建议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7.2 强有感地震4.0级以下)事件

县内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县防震减灾局根据震情提出趋势判断,报告县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协助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新闻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7.3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3.1 应急戒备事件

应急戒备是指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3个月内可能发生5.0以上破坏性地震)后,以及在县内开展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需要实施地震应急戒备工作的事件。短临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地震应急防范准备工作。

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时,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处置;当省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后,或重大政治、社会活动完成后,终止应急戒备。

7.3.2 地震传言事件

县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县人民政府。县政府新闻办、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防震减灾局等部门应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辟谣等工作。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消防救援、医疗卫生、交通运输、通信、矿山和危化品等专业(行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8.2 指挥体系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完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备应急通信、指挥、照明和办公等器材和装备,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县防震减灾局要健全完善应急基础数据库,有效维护地震应急指挥平台技术系统,确保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抗震救灾工作的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省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财政要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根据地震灾害情况,对受灾乡镇(街道)给予适当支持。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国家和省、市对口部门申请相关经费给予灾区支持。

8.4 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建设与准备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县工信局、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通信系统,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县发改局、县工信局、供电局应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广播电视局应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住建局、县防震减灾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和旅游、广电、新闻、应急、防震减灾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应急、防震减灾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7 应急准备检查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救援体系、预案和工作机制、指挥技术系统、救援队伍、物资储备、经费、科普宣传,志愿者队伍建设、地震监测预报、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以及各类工程设施抗震设防情况等进行检查。

应急准备工作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应急管理局要联合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定期开展检查。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防震减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预案进行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结合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报县防震减灾局备案。

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水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地震应急专项预案,报县防震减灾局备案。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通海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防震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通海县地震应急预案》(通应急委办发〔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

 

机构

名称

组    成

工 作 职 责

一、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总指挥长

县委副书记、县长

1. 启动级、级、级、级应急响应,在省市县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2.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部署、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协调省、市直机关、邻近州市(县区)、社会组织支援本县抗震救灾工作相关事宜。

3. 召开会议,听取震情与灾情汇报,确定应急工作方案,组织落实并监督检查。

4. 派遣县级专业救援力量和消防救援大队,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5. 组织建立救援队伍报到管理点和捐赠物资接收管理点,做好县外救援队伍和物资的转运、分发工作。

6. 视灾情提出紧急应急措施。

县政府办公室履行综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后方指挥长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前方指挥长

分管防震减灾工作副县长

二、前方指挥部

1. 前方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1. 负责前方指挥部决策服务保障工作。

2. 负责重要事项通知、灾情信息汇总、情况通报,前方指挥部会议筹备等。

3. 配合做好上级工作组有关服务保障工作。

4. 记录上级工作组及指挥部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

5. 抓好指挥部决策事项的跟踪督促、报告反馈等。

参加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预备役三团三营

2. 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1. 负责组织、协调、配置抢险救灾力量全力搜救、转移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2. 组织抗震救灾物资的运转调配,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物资投送和发放工作。

3. 协助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

4. 组织开展排危除险工作。

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预备役三团三营

3. 群众生活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1. 负责紧急转移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2. 对地震灾区受损房屋进行地震应急安全评估;负责临时安置点选址,搭建过渡安置房。

3. 调控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市场供应,组织调集、转运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视灾区条件建立热食供应点。

4. 设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服务平台,指导做好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管理工作。

参加单位:县工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市场监管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供销社,团县委,县红十字会

4. 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1. 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

2. 及时检测、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安全等。

3. 开展灾后卫生防疫工作。

4. 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工作。

参加单位:进入灾区医疗队伍,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红十字会

5. 综合保通组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交通运输局

1. 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

2. 组织力量抢通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

3. 组织力量抢通、保通通讯、供电、供排水、供气、广播电视、网络等设施。

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供电局,县人武部,预备役三团三营

6. 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

1. 组织开展震后次生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查、核查工作,查明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及时开展应急监测预警、转移避险和排危处置等有关工作。

2. 加强河、湖、水库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源安全。

3. 对水库、化工厂、油气管道等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或重要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4. 做好灾区排危除险、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

参加单位: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县水利局,县防震减灾局,县气象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武部,预备役三团三营

7. 公共安全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1.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及时进行交通管制。

2. 组织维护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防范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等行为。

3. 防控以宗教或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4. 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对集中安置点实行社区化管理,着重做好集中安置点的治安管理与维护工作。

5. 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参加单位:县民宗局,县司法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武部,预备役三团三营

8. 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1. 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工作。

2. 发放遇难者家属抚慰金。

3. 依法对无法确定身份的遇难者进行DNA鉴定。

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地震监测与灾情损失评估组

牵头单位:县防震减灾局

1. 开展地震灾情速报和快速评估工作,提出抗震救灾辅助决策意见。

2. 开展地震流动监测,组织震情趋势会商研判,判定地震类型,密切监视震情。

3. 协助开展震害调查与烈度评定工作。

4. 配合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5. 适时报告余震情况。

参加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10.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新闻办

1. 组织发布抗震救灾工作信息,准确发布灾情,正确引导舆论。

2. 组织管理媒体记者队伍,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新闻报道。

3. 做好舆情监控研判,积极稳妥应对地震谣言。

4. 开展地震应急宣传,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参加单位: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防震减灾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11.督查监察组

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委)

1. 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等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监察。

2. 督促检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抗震救灾指挥部决议的情况。

3. 防止公务人员侵害灾区群众权益的行为发生。

4. 受理灾区群众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参与单位:县政府督查室,县审计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12.恢复生产生活组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粮食与物资储备局县应急管理局

1. 收集相关资料,组织开展恢复重建规划工作。

2. 协调救灾物资储备库、活动板房生产搭建企业组织生产、调运;配合灾区选择安全适合搭建场地及紧急搭建、质量检查和验收交付等;汇总统计搭建数量,提交生产调运搭建工作报告。

3. 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

参加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13.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指挥部提供饮食、居住、通讯(网络)、车辆、卫生、办公场所及设施等保障。

参加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三、后方指挥部

1. 后方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1. 组织协调全县抗震救灾物资、装备、人员,根据现场抗震救灾需求,开展保障支援。

2. 做好国家、省、市工作组的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3. 做好综合信息汇总和相关文件的上传、下达工作。

4. 组织专家做好分析研究,提出工作对策建议。

5. 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 协调配合处理各项涉外事务。

参加单位: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 应急资金和救灾捐赠筹措组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

1. 向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申请救灾资金、物资和政策支持。

2. 接收和安排国内外捐赠,组织处理相关事务。

参加单位:县工信局,县外事办,县红十字会,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3. 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新闻办

1. 协调组织各级各类媒体做好灾情和抗震救灾新闻报道。

2. 做好舆情监测研判,采取妥当措施开展舆论引导。

3. 做好媒体记者管理工作。

4. 开展地震应急及次生灾害防范宣传,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参加单位: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防震减灾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附件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纪委:负责监察相关部门及人员抗震救灾履职情况;监督救灾物资、资金使用;调查、核实和处理救灾违纪违规事件。

县政府办: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信息汇总和有关文件的上传下达工作,发挥综合协调、运转枢纽作用;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执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情况;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新闻办负责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的发布;组织新闻发布会的召开;正确把握抗震救灾宣传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协调国内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组织管理工作;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对我县灾区重大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支持,帮助指导灾区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并协调有关方面实施;根据救灾需求,做好救灾物资的调拨和转运工作。负责解决和调运灾区所需的救灾粮油;收集粮油企业受灾情况;加强价格监督管理,保持市场稳定;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信息化、无线电应急处置;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快速建立应急通信网络,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参与协调交通综合运输;收集水电站工业企业受灾情况;指导、扶持受灾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做好学生的疏散、紧急救援和心理抚慰工作;合理调配应急教育资源,制定学生停课、复课计划;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收集教育系统人员伤亡和受灾情况;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民宗局:做好灾区涉及少数民族的矛盾化解工作;防控以宗教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和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调动公安系统救援力量参加救灾;负责对灾区重要目标的警戒,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交通疏导、管制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转移安置;依法对无法确定身份的遇难者进行DNA鉴定;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民政局: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工作;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协调强制戒毒所、看守所强戒人员刑拘人员的监控和安置;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维稳工作;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补助经费,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监督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人:协调组织全县抗震救灾人员的保障支援;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泥石流、滑坡、崩塌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及时通报和处理险情;收集地质灾害(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损失情况;做好滑坡、泥石流、崩塌等次生灾害的防范宣传;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负责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的污染监测、预警和防控;组织开展灾区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灾区的重大环境问题;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灾区建筑物受损情况进行地震安全应急评估;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参与应急抢险救灾,抢修受损的市政基础设施;组织指导灾后过渡性安置;协同参与灾情核查及评估;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供排水、环境卫生等工作;收集市政公共设施受损情况;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灾区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城市照明及户外广告等设施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指导城市燃气(天然气)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监督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工作;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抢修被毁公路、桥梁、铁路、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负责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做好抗震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组织调用大型救援抢险设备;收集道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控制灾区动物疫情;组织供应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物资;收集农业、畜牧渔业等农口系统的受灾情况;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对病险水库、堰塞湖进行监测,及时通报和处理险情;做好水利设施的抢险排危;收集水库、灌溉沟渠、河堤、湖堤等水利基础设施受灾情况;负责灾后损毁水利设施的修复;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外来游客的救援、疏散、安置工作;负责文化设施和旅游景区的灾情核查统计;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协调县内外医疗救护队伍对伤员进行救治;协调伤员转移救治;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毒,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收集受伤人数、疫情和卫生系统受灾情况;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核查、报送灾情信息;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制定实施救援抢险力量配置方案;统一调配灾区救援装备;组织协调预备役民兵、驻军及前来救灾的部队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县综合应急救援队参与搜救被压埋群众;组织和指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企业做好因地震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救济;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救灾物资调运、发放,指导协调灾区开展生活自救;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加强价格监督管理,保持市场稳定;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林草局开展林地排危除险工作,预防震后森林火灾;参与地震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相关工作;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为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提供《统计年鉴》等相关资料;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做好涉灾信访工作;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供销社:负责组织筹集抗震救灾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确保灾区商品的市场供应;做好灾区农业恢复生产所需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的供应;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团县委:协调、组织、安排抵达灾区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行动;组织志愿者做好灾民安置和心理抚慰工作;安排志愿者队伍接收、转运救灾物资;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防震减灾局:负责震情速报和震情信息的审定;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核实宏微观异常现象,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全力做好余震防范;协助上级部门做好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协助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上级地震部门现场工作组的协调和保障工作;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后勤保障工作方案;做好国家、省、市工作组的接待和有关保障工作;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及时通报天气实况和重大天气变化,为抗震救灾提供气象服务;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供电局:负责组织所辖电网的抢险排危,保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医院等重要部门的应急供电;收集本系统企业受灾情况;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通海县供排水有限公司:组织调集供排水抢修队伍,对灾区城镇供排水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县外事办:负责境外救援队的联络、安置、引导和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在通海工作和生活的外国及港澳台人员的安全善后工作;协助接收、统计外来救灾物资和赈灾资金;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广播电视局收集本系统受灾情况;通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保公司、寿保公司积极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建立应急通信网络,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抢修通信设施,保障灾区通信需要;收集各自公司受灾情况;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人武部制定实施救援抢险力量配置方案;统一调配灾区救援装备;组织预备役民兵、协调驻军及前来救灾的部队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消防大队:负责指挥消防救援大队地震应急救援分队和调动乡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分队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因地震引发的火灾、危化品泄漏等次生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预备役三营:组织预备役三团三营参加抗震救灾、紧急救援、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抢救财产,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的社会治安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