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粮食应急预案(修订)
目录 1.总 则 1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1 1.2适用范围 1 1.3等级划分 1 1.4工作原则 2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 2.1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 2.2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5 3.预警监测 5 3.1市场监测 5 3.2应急报告 6 4.应急响应 6 4.1应急响应类别 6 4.2应急响应程序 6 4.3应急响应 7 4.4应急终止 9 5.应急保障 9 5.1粮食储备 9 5.2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10 5.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11 5.4通信保障 11 5.5培训演练 11 6.后期处置 11 6.1评估和改进 11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11 6.3应急能力恢复 11 6.4奖励和处罚 12 7.附则 13
1.总 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供应和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玉溪市粮食应急预案》、《通海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3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供应关系突变,县域内较大范围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县人民政府对全县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一般状态(Ⅳ级)、紧张状态(Ⅲ级)、紧急状态(Ⅱ级)和特急状态(Ⅰ级)四级。 1.3.1一般状态(Ⅳ级):市场粮食供应出现波动,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20%以上,部分群众开始争购粮食并出现一些不稳定现象。 1.3.2紧张状态(Ⅲ级):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30%以上,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不稳定现象。 1.3.3紧急状态(Ⅱ级):市场粮食供应比较紧张,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现象。 1.3.4特急状态(Ⅰ级):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紧张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80%以上,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区域出现粮食脱销,群众情绪十分紧张。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统一调控、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各负其责。 1.4.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增强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反映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 指 挥: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县公安局、县投资促进局、农发行江川区支行、通海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等有关负责人。 2.1.1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者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根据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通海县粮食应急状态及应急处理情况。没有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者应急状态升级,即时申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 (3)组织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配合实施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对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通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请求支援。 (5)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根据各乡镇(街道)人口分布、县域位置,设置粮食应急投放网点;积极与业务主管部门对接,协调应急粮源调入;配合县应急管理局,保障救灾粮的供应工作;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负责动用计划执行。 (2)县财政局负责应急动用粮油所需资金、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灾情信息,统计缺粮人口、缺粮数量,确定救助对象,制定实施方案,做好救灾粮发放工作。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粮食市场、粮食食品安全及流通环节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掺杂使假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5)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负责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粮油供应监测,及时动员和协调相关企业加大粮油采购和商业储备力度,确保粮油供应充足。 (6)县交通运输局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负责应急车辆调配、道路维护,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运输。 (7)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全县粮食及市场供求情况,负责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 (8)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媒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报道全县粮食生产、供应和消费情况;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9)县统计局负责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批发、零售、粮油价格变动及粮食消费情况。 (10)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11)其他有关部门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2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省、全市及县内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2)根据县人民政府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应急工作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县内粮食市场供应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3.2应急报告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建立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发生重大气象自然灾害,影响粮食生产,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4)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类别 4.1.1地震灾情应急响应与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同步,按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1.2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价格波动应急响应按照等级类别分类实施。 4.2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确认出现粮食应急一般状态(Ⅳ级)以上时,及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请示县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并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应急粮源动用按照动用当地商品周转库存、县级储备粮、向市申报动用市级储备粮的顺序进行。动用县级储备粮20万公斤以下的,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后动用;动用县级储备粮20万公斤(含20万公斤)至50万公斤(含50万公斤)的,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即可动用;动用县级储备粮50万公斤以上的,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动用。 4.3应急响应 4.3.1当出现一般状态(Ⅳ级)以上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并核实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应急工作指挥部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2)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 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或无偿供给,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4.3.2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必要时,报经县新闻主管部门同意,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商有关部门合理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县级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县内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进行调控。 (4)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中心城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等)对粮食实行统一分配发放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3.3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县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县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4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玉溪市储备粮管理办法》、《通海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粮食储备制度,保持相应的县级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1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储备粮的有关规定,加强和充实粮食储备。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粮油,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 5.1.2承储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通海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确保应急粮食供应。 5.2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原粮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 5.2.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指定交通便利、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承储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5.2.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应急救灾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切实提高应急供应能力。 5.2.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4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的承储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并将应急加工和供应的承储企业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的承储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5.2.5建立粮食生产应急种子储备、供应网络。按照粮食生产县域布局情况,建立粮食应急种子储备、供应网络。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根据扩大粮食生产需要,由县农业农村局掌握、联系粮食生产种子种源,并负责采取措施及时调供种子。 5.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加大县级财政支持力度,加强对承储企业粮油加工、供应和储存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5.4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要向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5.5培训演练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贯彻落实。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粮油所需资金、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调入等措施,补充县级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奖励和处罚 6.4.1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照指定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承储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附则 7.1本预案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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