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有关单位: 《通海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6月22日 通海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通海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二○二二年五月 目 录 1 总 则 1 1.1 指导思想 1 1.2 编制目的 1 1.3 编制依据 1 1.4 适用范围 1 1.5 工作原则 2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 2.1 通海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县防指) 2 2.2 乡镇(街道)防指 8 2.3 其他防汛抗旱组织 8 3 监测和预报预警 8 3.1监测和预报预警机制 8 3.2 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 8 3.3 预防预警 10 4 应急响应 13 4.1 Ⅰ级应急响应 13 4.2 Ⅱ级应急响应 15 4.3 Ⅲ级应急响应 17 4.4 Ⅳ级应急响应 18 4.5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19 4.6 指挥和调度 20 4.7抢险救灾 21 4.8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21 4.9紧急管控与社会动员 22 4.10响应终止 22 5 应急保障 23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23 5.2技术保障 23 5.3应急队伍保障 23 5.4供电保障 24 5.5供水保障 24 5.6交通运输保障 24 5.7医疗保障 24 5.8治安保障 24 5.9物资保障 24 5.10资金保障 24 5.11宣传、培训和演练 25 6 后期处置 25 6.1调查评估 25 6.2灾后重建 26 6.3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26 6.4水毁工程修复 26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26 6.6奖励与责任追究 26 7 附 则 26 7.1预案管理 26 7.2编制和解释部门 27 7.3预案生效时间 27 附件1 名词术语解释 27 附件2 工程险情级别判定表 29 附件3 堰塞体危险级别与分级标准 30 堰塞体溃决损失严重性与分级指标 30 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表 31
1 总 则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健全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机制,规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水旱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机制,做好全县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玉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编制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4.2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湖泊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河道壅塞、堰塞湖、干旱灾害、供水危机及水库水电站垮坝、堤防渠道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5 工作原则 1.5.1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5.2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 1.5.3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上下联动。 1.5.4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通海县防汛抗旱指挥体系由通海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及其办公室和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基层组织组成。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单位)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并服从县防指的统一指挥。 2.1 通海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县防指) 2.1.1通海县人民政府设立通海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在上级防指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发挥指挥决策的关键作用。 县防指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总指挥,指挥长由分管应急和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和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人民武装部、县公安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防震减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族宗教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县杞麓湖管理局、中国移动通海分公司、中国电信通海分公司、中国联通通海分公司、玉溪通海县供电局、中石化通海分公司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为县防指成员单位,各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为县防指成员。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和县水利局副局长兼任。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是本行业防汛抗旱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防汛抗旱责任人。 2.1.2县防指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省(市)政府、省(市)防指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工作。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结合本县实际,拟订县防汛抗旱政策法规,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河道、湖泊、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水工程和县、乡(镇)、村的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防汛抗旱工程设施,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决策的贯彻落实。完成上级防指及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1.3县防办职责 县防办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收集汇总雨水情、洪旱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等,组织防汛抗旱会商,提出防汛抗旱救灾方案及建议。负责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督促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做好行业部门水旱灾害防范工作,参与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预报预警发布、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建防汛抗旱专家库。承办县防指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统一指导、协调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需求作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动用决定,指导、支持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监督、指导、协调、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组织处置因洪涝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县水利局: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及预警,组织开展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等。负责县级水利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负责水利防汛抗旱抢险专业队伍建设。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湖泊、水库、水电站等洪水调度方案审批。负责防洪影响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审批。负责湖泊、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编制、报审和组织实施。指导灾后水毁工程恢复重建工作。 (三)县人民武装部:做好民兵预备役队伍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组织、指挥、协调、保障工作。 (四)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处置因水旱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工作。参与组织受灾群众从危险地区撤离或转移安置。 (五)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的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做好防汛抗旱公益宣传、知识普及、重要预警信息关键时段的提醒。 (六)县发展和改革局:指导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灾区恢复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为紧急抢险和危险地区人员救助及时协调提供所需物资、粮食和食品。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监测和管理,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七)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指导工业企业防汛抗旱和恢复重建工作。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等。 (八)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补助经费。落实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汛抗旱资金使用。协调落实县级恢复重建资金。 (九)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信息支撑。负责水旱灾害气象风险分析预测,为防洪抢险、抗旱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保障。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滚动预报,并向县防指及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十)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预警、防治,以及因暴雨、洪水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指导并监督全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与运行。 (十一)县民政局:负责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协调洪旱灾后救助工作。 (十二)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收集、上报水旱灾害对全县林业和草原造成的灾情信息。指导林业和草原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协调防汛、抢险木材的供应。 (十三)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导致的农业灾情信息调度和上报,负责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负责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和供应,负责化肥、农药等物资的管理和调剂。 (十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做好全县城乡集镇排水防涝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组织做好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指导灾后水毁市政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十五)县城市管理局:履行城市防汛职责,负责县城防洪排涝工作,组织城市内涝应急处置。 (十六)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和在建交通工程防洪安全。组织公路水毁抢修,保障抗洪救援交通干线的安全畅通,负责清除公路碍洪建筑设施。协调运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及设备。指导灾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十七)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组织调度医疗卫生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组织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组织开展灾区传染病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治疗。 (十八)县防震减灾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地震灾害动态的监测和分析预报,为重要防汛抗旱工程设施提供地震监测预警信息,为震后重要防汛抗旱工程设施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估和抗震设防要求服务,为有关部门修复防汛抗旱工程设施提供依据。 (十九)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安全度汛工作,负责景区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预报和组织游客安全转移,参与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文保单位防洪安全。 (二十)县教育体育局:加强校园防汛抗旱督导工作。负责做好校园内外防汛安全隐患排查、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教育进学校、进课堂,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普及教育。组织师生逃生演练和自救互救训练。组织转移和安置受灾学校的师生。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协助灾区建设临时学校。 (二十一)县民族宗教局:负责做好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和抢险救灾中的民族宗教事务协调工作。 (二十二)县司法局:负责为防汛抗旱提供司法支持。 (二十三)县审计局: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救灾资金的审计工作。 (二十四)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洪涝灾害抢险救援和抗旱保民生紧急送水工作。按程序组织协调跨区域增援力量参与防汛抗旱工作。协助灾区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配合县防指做好应急队伍水域救援技术培训工作。 (二十五)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为水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提供技术支撑。 (二十六)县杞麓湖管理局:当湖泊出现超汛限水位时,负责组织沿湖乡镇(街道)和相关人员,加强沿湖堤防工程监测巡查。组织“杞麓湖”抢险救灾工作,收集“杞麓湖”堤防、涵闸等工程设施的运行和险情、抢险、湖泊洪涝灾情信息等情况报县防指。严格按照县防指指示,做好一级保护区内213道闸门的管控工作。 (二十七)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抢险救灾通信,及时组织排除通讯干扰,积极为县防指提供公网通信保障。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二十八)通海县供电局:负责所辖供电设施的安全度汛,保障电力供应。组织修复水毁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保障灾区用电需求。负责灾后电力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二十九)中石化通海分公司:负责组织抢险用油协调管理,确保防汛抢险和抗旱用油供应。 (三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街道)按照基层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辖区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和职责,在县防指的领导和统一指挥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和次生灾害的防治工作。 2.2 乡镇(街道)防指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乡镇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县防指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乡镇(街道)的防汛抗旱工作。乡镇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站(所)负责人等组成。 2.3 其他防汛抗旱组织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水利局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在建或新建的重大水利工程,需组建临时指挥机构,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和预报预警 3.1监测和预报预警机制 3.1.1县气象、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极端降水天气、洪旱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向县防指报送信息。 3.1.2县、乡两级防指应加强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灾情、险情的信息收集、研判、报告等工作,为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3.2 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 3.2.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长期、短期、短历时天气预报,雨情、水情及水情预报信息。气象部门加强对水旱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气象、水文部门要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灾害性天气及其变化趋势和湖泊水位的实测情况;玉溪市水文水资源局对杞麓湖水文观测点每日9∶30时向县水利局防御股通报当日8∶00时的水情;当杞麓湖发生大洪水时,观测点加密监测时段,及时通报监测结果,为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3.2.2 工程信息 (1)水库工程信息 在水库水电站等蓄水工程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管理单位必须对大坝、溢洪道、输水隧洞等枢纽建筑和关键部位加密监测,按照已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的情况及工程运行状况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由主管部门向本级防指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次生洪水灾害时,水库管理单位要在第一时间迅速采取措施处置并向下游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及措施。出现重大险情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县防指。 (2)河湖工程信息 当主要行洪河道、湖泊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必须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加强工程监测巡查,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送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县防指。当堤防、涵闸、泵站等建筑物出现险情时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及时向县防指报告险情,乡镇级防指机构迅速组织抢险,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并及时向县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和进一步采取的措施。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3.2.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受灾人口和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通信、水利水电设施和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指挥机构要主动掌握信息,全面收集受灾面积情况。范围大、致灾严重的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3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报县防指,并跟踪核实上报实时灾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以后抢险救灾期间一日一报,必要时按照要求加报。 当县城已经发生内涝并将持续发展或预报即将发生内涝时,县城市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采取措施处置并发布预警,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监测巡查,同时向县政府和县防指报告内涝范围、内涝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置方案及措施等信息。 3.2.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及时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5 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信息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实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3 预防预警 3.3.1 预警分类分级 按照气象、水文相关行业标准,结合我县水旱灾害特点,分为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江河湖库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5类预警。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1)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时,气象、防震减灾、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教育、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洪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汛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停课、停工、停市、停运和关停旅游景区,第一时间转移危险区域人员。 (2)江河湖库洪水预警 当主要行洪河道、湖泊、水库、水电站出现水位上涨时,责任单位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县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发展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当河道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时,各级防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 (3)山洪灾害预警 水利、防震减灾、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要加强监测,密切配合,共享信息,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县、乡两级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利用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及时发布预报预警。每个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和有关单位要落实信号发送员,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包保责任制。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强化强降雨期间巡查值守,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发出警报。当地政府要及时组织转移避险和抢险救援工作。 (4)干旱灾害预警 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干旱的监测预报,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对湖泊蓄水、水库、塘坝等水源进行研判分析,依据旱情对城乡居民饮水、工农业生产用水的影响趋势进行预测,适时发布干旱预警。 (5)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指报告,由防指或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组织居民、用水单位做好应急用水储备,并做好应急供水。 3.3.2 预警发布 县防指应加强预警信息管理,建立预警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实现预警信息的权威统一发布,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1)发布权限。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预警和气象干旱预警;县防指负责发布江河湖库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和干旱预警;水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发布供水危机预警。 (2)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及时通过办公系统、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预警对象。预警发布单位根据预警级别明确预警对象,其中对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危险区等特定场所以及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应当进行针对性预警。 (4)信息反馈。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3.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1)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及时收集、报送相关信息。 (2)加强水库、水电站、堤防、山洪灾害危险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等部位和区域的巡查值守。 (3)组织有关责任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 (4)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转移安置场所。 (5)按照“三个避让”、“三个紧急撤离”要求,疏散、转移易受威胁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物资,管控重大危险源。 (6)有关部门应及时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洪涝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7)新闻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8)视情对预警地区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3.4预警调整 当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发生较大变化时,有关部门应组织会商研判,及时调整预警。 3.3.5预警解除 当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缓解或解除后,有关部门应组织会商研判,及时解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后,预警自动解除。 4 应急响应 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4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Ⅰ级应急响应由总指挥签署命令,Ⅱ、Ⅲ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或被授权的副指挥长签署命令,Ⅳ级应急响应由县防办主任签署命令。启动县级防汛抗旱Ⅰ、Ⅱ、Ⅲ级应急响应时,县防指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由各乡镇(街道)防指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4.1 Ⅰ级应急响应 4.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上级防指发布我县境内洪水红色预警信号;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红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水文部门发布洪水红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2)县重要河流发生50年一遇标准以上洪水或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堤防出现特别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3)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Ⅰ级风险堰塞湖; (4)当水利工程出现特别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5)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人以上的洪涝灾害或一次洪涝灾害需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500人以上、一次性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 (6)全县3 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且旱情仍持续发展; (7)县城主城区发生重度内涝或特大干旱,出现极为严重供水危机,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4.1.2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在指挥部坐镇统一领导指挥并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分管应急的指挥长陪同总指挥坐镇指挥并参与会商,分管水利的指挥长赴灾区一线负责现场指挥。副指挥长及指挥部成员参加会商。 (2)县防指将会商处置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防指,视情况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策。 (3)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宣布影响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县防指依法行使相关权力。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按照权限指挥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县防指派出工作组或专业技术组赴一线指导工作。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同时按省、市防指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5)县防办及相关部门加强值班力量,由县防指总指挥带班,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集中在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联合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6)县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发改、水利等部门紧急调拨相关物资,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应急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7)县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受灾情况和抢险救灾工作措施;通过广播、电视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灾情及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采取的抗洪抢险、抗旱供水应急措施。 4.2 Ⅱ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上级防指发布我县境内洪水橙色预警信号;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橙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水文部门发布洪水橙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2)县重要河流发生20至50年一遇标准洪水,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重大险情; (3)一般小(1)型水库水电站发生严重险情、垮坝,威胁公共安全; (4)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Ⅱ级风险堰塞湖; (5)当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6)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的洪涝灾害或一次洪涝灾害需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200人以上500人以下、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害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7)全县3 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严重干旱,且旱情仍持续发展; (8)县城主城区发生重度内涝、严重干旱,出现明显缺水现象,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4.2.2 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指挥长在指挥部坐镇统一领导指挥并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分管水利的指挥长或受委托的副指挥长赴灾区一线负责现场指挥。副指挥长和指挥部成员参加会商。 (2)县防指将会商处置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防指,视情况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策。 (3)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宣布影响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县防指依法行使相关权力。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按照权限指挥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县防指派出工作组或专业技术组赴一线指导工作。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同时按省、市防指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5)县防办加强值班力量,由县防指指挥长带班,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集中在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联合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6)县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发改、水利等部门紧急调拨相关物资,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应急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7)县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受灾情况和抢险救灾工作措施;通过广播、电视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灾情及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采取的抗洪抢险、抗旱供水应急措施。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上级防指发布我县境内洪水黄色预警信号;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黄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水文部门发布洪水黄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2)县重要河流发生10至20年一遇标准较大洪水,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较大险情; (3)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Ⅲ级风险堰塞湖; (4)小(2)型水库水电站发生严重险情或垮坝,威胁公共安全; (5)当水利工程出现较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6)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人的洪涝灾害或一次性洪涝灾害需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200人以下、一次性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7)全县发生中度干旱,且旱情仍持续发展; (8)县城主城区发生中度内涝、中度干旱,出现明显缺水现象,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的副指挥长在指挥部坐镇统一领导指挥并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参加会商,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副指挥长或防办领导赴灾区一线现场指挥。受灾乡镇(街道)防指按照职责靠前指挥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2)县防指将会商处置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防指。 (3)按照权限指挥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县防指派出工作组或专业技术组赴一线指导工作。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同时按省、市防指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4)县防办加强值班力量,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带班,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集中在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联合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5)县防办发布汛(旱)情通报。 4.4 Ⅳ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应急响应: (1)上级防指发布我县境内洪水蓝色预警信号、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蓝色预警信号、水文部门发布洪水蓝色预警信号,上报县防指分析研判极大可能出现洪涝灾害; (2)重要河流发生5-10年一遇的一般洪水,堤防出现一般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一般险情; (3)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Ⅳ级风险堰塞湖; (4)小坝塘出现较大险情或垮坝; (5)当水利工程出现一般险情; (6)一次性因洪涝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7)全县发生轻度干旱。 4.4.2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授权县防办主任主持会商,部署相应工作。受灾乡镇(街道)防指按照职责靠前指挥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县水利局按照权限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调度。 (2)县防办密切跟踪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及时将情况报告指挥长和县政府。 (3)县防办及时将受灾情况及抢险救灾工作措施报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向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 4.5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5.1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5.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立即报送县防办,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及时进行核实补报详情。县气象局负责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信息、气象干旱信息报送;水利部门负责江河湖库洪水信息、山洪灾害信息和水文干旱信息报送;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洪涝灾害信息;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干旱灾害信息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报送和城市供用水短缺危机信息报送;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负责水污染危机信息报送。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能职责向县防办报送防汛抗旱信息。各乡镇(街道)有义务收集整理各类险情、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后报送县防办。 4.5.3属一般性防汛抗旱信息,报送本级防指负责处理。凡较重险情、灾情,需上级支持、指导的,及时向上一级防指报告。上级防指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和指导。 4.5.4当突发重大洪涝险情、灾情时,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各级防指及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并立即报告 4.5.5对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险情、灾情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指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工作。 4.5.6县防办接到重大防汛抗旱信息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并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县防指。 4.5.7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县防办负责审核发布洪旱灾情和防汛抗旱工作动态;县水利局负责发布水情、旱情;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全县雨情。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各地防汛抗旱动态由当地防指审核和发布。 4.6 指挥和调度 4.6.1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收集整理灾情、抗御水旱灾害情况,组织各部门联合会商,综合研判汛情、旱情,督促各级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4.6.2遇重大以上险情、灾情,县防指负责人主持召开防汛抗旱会商会议或专题组织会商,分析险情、灾情发展趋势和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防汛抗旱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发布紧急通知,督促乡镇(街道)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报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乡镇(街道)督查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视汛情、旱情应对需要,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县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应急响应及动员令。 当县气象局发布重特大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时,按照《通海县暴雨预报预警信息处置工作方案》处置。当各地出现重特大工程险情或重特大洪涝灾害,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时,立即报告县防指和县政府。县防指报请县政府及时发布停课、停工、停市、停运、停航和关停旅游景区等通告,并立即报告市防指和市政府。 4.6.3县防指负责重要河流、杞麓湖、水库、防洪工程等的洪水调度和应急调水;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做好设计标准内洪水调度;其他水工程的调度由所在地防指或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县防指可直接调度。 4.6.4县防指根据险情、灾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调度专业或半专业抢险力量参与险情抢护、应急救援。县水利局负责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负责。县财政局做好县级防汛抗旱资金调度。县应急管理局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度。 4.6.5因水旱灾害而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各级防指要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蔓延。 4.7抢险救灾 4.7.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当地防指要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本级政府或上一级有关部门指挥决策,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7.2处置较大以上险情时,在县防指统一指挥下,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4.8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8.1县、乡防指要高度重视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调用。 4.8.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县、乡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要采取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安全。 4.8.3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政府要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8.4灾区现场防指要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8.5发生水旱灾害后,县防指和当地政府要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灾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9紧急管控与社会动员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当地政府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管控,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县防指责任人要靠前指挥,必要时,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调用车辆、物资、人力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各级防指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10响应终止 4.10.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县防指宣布响应终止并向社会公布。 4.10.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抗旱期规定征用和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终止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我省、市、县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 4.10.2紧急处置工作终止后,当地防指要协助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组织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企业,优先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做好公用通信网络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1.2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移动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3在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微信、抖音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2技术保障 5.2.1县防办搭建水旱灾害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平台,加大防汛抗旱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强对县、乡防汛抗旱能力建设的检查指导,提升全县各级防办防汛抗旱和应急处置能力。 5.2.2县水利局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县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5.3应急队伍保障 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由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由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抗旱机动抢险队)、半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群众抢险队伍及社会抢险力量等组成。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电力等部门和单位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各级各部门应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工作。 5.4供电保障 县供电局负责优先保障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5供水保障 县水利局、乡镇(街道)水保站及自来水公司负责优先保障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应急保障以及临时供水及供水的抢修、恢复。 5.6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抗洪救援交通干线的安全畅通,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 5.7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水旱灾区传染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8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5.9物资保障 县防办负责县级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装备。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各乡镇(街道)和其他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及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必要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设备。 5.10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补助经费;落实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汛抗旱资金使用。各乡镇(街道)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区域遭受一般级水旱灾害防汛抢险、抗旱及水利工程修复补助。 5.11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防指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及各类新媒体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知识宣传,广泛增强全社会风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深入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大力宣传先进模范和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参与防汛抗旱工作的良好氛围。 县防指要落实培训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责任人、管理人员、成员单位人员等开展防汛抗旱培训。县防指负责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有关人员的培训。 培训工作应做到课程规范合理、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县、乡防指及有关单位每年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适时组织开展针对性演练。所有水库、水电站、在建涉水工程、山洪灾害危险区每年应组织专项演练。演练要突出实战性、实效性,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灾情,组织有关责任人、受威胁群众、抢险救援队伍等广泛参与,充分考虑夜间降雨、涨水和交通、通信、电力中断等因素,涵盖监测预警、工程调度、转移安置、抢险处置、救援等内容。 6 后期处置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调查评估、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后期处置工作。 6.1调查评估 重特大水旱灾害发生后,县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重特大水旱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6.2灾后重建 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对经批准的临时抢险救灾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状。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3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县、乡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4水毁工程修复 有关部门要尽快修复水毁工程,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要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县、乡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6.6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附 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各乡镇(街道)防指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县防指成员单位组织编制有关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报县防指备案。 预案批准实施后,县防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2编制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办牵头编制并负责解释。 7.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名词术语解释 1.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2.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5.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6.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7.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7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8.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7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9.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10.城市轻度干旱:因干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需求量低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1.城市中度干旱:因干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用水量低10%—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12.城市重度干旱:因干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用水量低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13.城市极度干旱:因干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用水量低30%,出现极为严重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14.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15.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特大干旱旱情缓解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紧急抗旱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承担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16.县级重要江河:曲江(高大河)、库南河、红旗河、大新河、者湾河、秀山沟(中河)、窑沟。 17.三避让:提前避让、主动避让和预防避让。 18.三个紧急撤离:在危险隐患点发生强降雨时,紧急撤离;接到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或预警信号,立即组织高风险区域群众紧急撤离;出现险情征兆或对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险撤离。 附件2 工程险情级别判定表 影响 因素 险情 级别 | 工程规模 | 可预见对工程的 危害程度 | 可能对下游造成的 危害之一 | 备注 | 水库 | 堤防 | 特大级 | 重要 小(1)型 | 五级及以下 | 导致工程基本损坏,无法运行。 | 造成下游1000人受灾 | 1、两方面以上因素同时达到某级别时,确定为该险情级别。 2、三方面因素分别在三个级别时,取中间级别为该险情级别。 | 将造成3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重大级 | 小(1)型及重要小(2)型 | 五级及以下 | 导致工程严重损坏,严重影响工程安全运行。 | 造成下游500人受灾 | 将造成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较大级 | 小(2)型及重要小坝塘 | 五级及以下 | 导致工程重要设施损坏,影响工程安全运行。 | 将造成下游300人受灾 | 将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一般级 | 小坝塘工程 | 五级及以下 | 导致工程部分设施损坏,对工程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 造成下游100人受灾 | 将造成3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附件3 堰塞体危险级别与分级标准 
堰塞体溃决损失严重性与分级指标 
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