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气象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来源:通海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5-05-22 09:56 点击率:0打印】【关闭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促进依法行政,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25年度通海县气象局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一、检查事项
  (一)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场所和雷电易发区的矿区)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二)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雷电易发区的景区)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三)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场所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景区)的安全检查;

二、检查对象

(一)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场所和雷电易发区的矿区经营主体;

(二)雷电易发区的景区经营主体;

(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场所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景区经营主体(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过的经营主体不再检查);
  
三、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以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为基础,主要对被检单位的台账资料、现场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
  (一)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场所和雷电易发区的矿区经营主体是否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安全主体责任,所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符合防雷规范要求开展行政检查。
  (二)雷电易发区的景区经营主体是否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安全主体责任,所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符合防雷规范要求开展行政检查。 

(三)除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外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场所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景区经营主体是否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安全主体责任,所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符合防雷规范要求开展行政检查。

四、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三)《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四)《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五)《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六)《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八)《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九)《云南省气象条例》;

(十)《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十一)《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十二)《云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五、检查机制
  (一)检查方式

气象行政检查主要分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各项检查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二)检查安排
  1.检查事项全覆盖。依法履行气象行政管理职能,所有检查事项应做到全覆盖。对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场所和雷电易发区的矿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被检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3%。对雷电易发区的景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被检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
  2.行政检查督查安排。

(1)结合检查工作重点,积极落实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各类专项检查任务,尤其是在国家或本地区重大活动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内开展有针对性的行政检查;

(2)积极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联合行政检查,组织协调应急、文旅等部门开展联合行政检查;

(3)对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中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4)定期组织回头看,及时跟踪整改情况,形成闭环。

六、检查时间

20252月至12月。

七、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增强依法履职意识,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对气象行政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气象行政检查作为日常业务去抓实抓细,确保气象行政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业务学习。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气象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2020版)》以及《云南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一系列行政检查文件材料,进一步夯实业务理论基础,切实提升气象行政检查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严格检查程序。通过制定本年度涉企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内容、方式、比例和时间安排等,并公布实施。要全面落实气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检查公开透明、合法规范。要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创新检查模式,提升检查监管效能。要强化执法检查结果的应用,加强信用管理。
  
(四)加大检查监督。要建立健全检查工作督查督办机制,明确督办工作内容、督办工作流程和督办责任落实等,进一步强化部门内监督。要通过电话督查、视频督查和实地督查等形式,定期不定期督查工作进度和效果,实行闭环管理。配合市局办公室(法规科)推行部门内交叉检查和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有效提升执法人员办案能力,促进监督执法尺度的统一。要积极开展执法检查案卷评查,提高案卷制作水平。要加强检查档案管理,完善检查台账,规范检查文书及相关材料的制作、采集、使用和管理,有效促进行政执法检查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五)强化宣传培训。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在
3·23、5·12、12·4等重要时间节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气象法律法规和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宣传。要组织开展分级分片区执法培训,积极参加部门和地方组织的相关执法培训。要及时总结和宣传执法监督检查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为气象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严明工作纪律。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秉公办事,公正执法。要严格执行执法主体资格管理、执法人员管理等制度,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的言行举止,改进工作作风,树立服务型执法理念。对执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备案表

填报单位:通海县气象局                                              填报日期:2025521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被检查企业名称及联系电话

备案

类别

检查开展情况

备注

1

通海县气象局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场所和雷电易发区的矿区经营主体中按3%检查比例抽取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

单位是否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安全主体责任,所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符合防雷规范要求开展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第三次修正)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修订)《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公布)

2025.4-2025.6

现场检查

详见《2025年气象和应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表格

年初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备案

未完成


2

通海县气象局

雷电易发区的景区经营主体按5%检查比例抽取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

单位是否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安全主体责任,所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符合防雷规范要求开展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第三次修正)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修订)《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公布)

2025.4-2025.6

现场检查

详见《2025年气象和文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表格

年初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备案

未完成


3

通海县气象局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场所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景区经营主体(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过的经营主体不再检查)

单位是否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安全主体责任,所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符合防雷规范要求开展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第三次修正)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修订)《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公布)

2025.2-2025.5

现场检查

详见《通海县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基本信息表》(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年初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备案

已完成


 填报人: 刘庆    联系电话:0877-3801184

备注:1.此表中的检查仅指行政检查,日常巡查等不需填报,表中的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2.联合检查的由牵头部门填写,在备注栏注明联合哪些部门开展涉企行政检查,配合部门不需填写;3.由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填报,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总;4.备案类别按文件中第“三”部分“(二)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备案管理”中的情形分别填写:(1)行政检查事后备案;(2)年初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备案;(3)年度行政检查完成情况备案。5.表格可自行填加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