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服务指南


来源:通海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7-12-28 09:39 点击率:172打印】【关闭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县行政区域内没有就业经历或就业转失业的城镇户籍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县户籍人员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
(一)办理范围
1、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
2、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劳动者;
3、从用人单位失业的劳动者;
4、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劳动者;
5、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者;
6、农村家庭有转移就业要求的本地户籍劳动者;
7、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劳动者;
8、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劳动者;
9、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10、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11、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12、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所需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二寸照片、户口簿(户籍证明)和以下材料:
1、已就业的本地户籍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就业证明;
2、已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属于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提供用人单位信息、就业时间、订立劳动合同的证明;属于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从业证明;
3、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4、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的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6、土地被征用的失地人员,提供相关失地证明;
7、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8、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
9、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年检
《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年检制度,劳动者应按规定持《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或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年检,经过年检的《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年检时间:办证时间次年同月。
(四)申报部门
通海县劳动就业服务局(通海县政府新区螺峰路1号)、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五)咨询电话:0877-3023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