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所以假如企业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1.丧葬补助金、2.供养亲属抚恤金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公式:工亡的赔偿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丧葬补助金(36756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标准略),所以工亡总的赔偿金约82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8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比上年增长7.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6%。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9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上调为785020元。 故2019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9251元×20=7850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所以2019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785020元,相比上年度的727920元,增加了5710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云人社通{2018}83号)的规定,云南2017年的月平工资为8467元。目前云南2018年的月平工资还没有公布。计算丧葬补助金参照(2017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为6126元(2017年)×6=3675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2〕255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供养遗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低于伤残津贴(养老金)的,按照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伤残津贴(养老金)作为计发基数。” 公式:配偶(无劳动能力):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无劳动能力):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无劳动能力):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缴纳工伤保险的主体: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2〕255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因此,作为用人单位,作为工伤责任主体,应该深刻认识到不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所以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注重安全生产,科学、合理、有效地管理风险,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法律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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