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毁公共设施 后果很严重!


来源: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 时间:2025-03-13 15:47 点击率:1打印】【关闭

2025391130分许,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时发现位于纳古小海公园旁的波形护栏被人为损毁。经走访调查,发现擅自损毁护栏当事人为通海县纳古镇居民苗某某。据当事人陈述,2025331430分左右,其为了方便进出杞麓湖纳古小海公园擅自损毁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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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擅自损毁护栏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侵占河堤、护岸,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防汛、水文、水利、科研、气象、测量、环境检测、杞麓湖保护相关标牌、环卫等设施”之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苗某某积极配合调查,承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根据《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作出:责令恢复护栏原状,罚款1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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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我们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约束自身行为,积极参与到杞麓湖保护治理的工作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