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渔网”触“法网”


来源: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 时间:2025-04-07 15:38 点击率:2打印】【关闭

2025330日凌晨3时许,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沿湖夜间巡查时,于六一社区牛角坝塘附近查处2名涉嫌非法捕捞人员,并查获渔网等禁用渔具及渔获物。执法人员随即将2名当事人带回执法股进行立案调查。经审讯,刘某和陶某两名当事人对在杞麓湖禁渔期实施捕捞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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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和陶某在杞麓湖禁渔期实施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或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两名当事人改正在杞麓湖禁渔期实施非法捕捞的行为;由于两名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配合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对刘某、陶某分别作出没收渔获物,罚款8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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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鱼类是杞麓湖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对促进杞麓湖生态系统修复和维护生态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案释法,两名当事人因为贪图口腹之欲在杞麓湖禁渔期实施捕捞的违法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在此我们再次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杜绝侥幸心理,自觉遵守《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切勿为一时之利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