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1日,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沿湖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黄龙路电动门卡口未正常关闭,调查发现是一辆大型工程车驾驶员未经允许擅自将黄龙路卡口电动门暴力推开。执法人员找到当事人张某某,并将其带回执法股进行立案处理。 经询问,4月11日14时许,当事人张某某要进入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进行施工作业,但是其驾驶的施工车辆并未按规定到县湖管局办理施工车辆通行证,于是使用暴力手段将黄龙路卡口电动门强行推开,而后驾驶车辆违规进入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通海县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二款“施工车、工程车、材料运输车、环卫清洁车等工作车辆按照允许的时间、路线行驶进出,严禁车辆超重、物料超长、人货混装及货物泼洒滴漏”之规定。 根据《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十七项“违反生态廊道管理规定,在湖滨生态廊道内通行、停放车辆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张某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通海县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共同参与到保护和改善杞麓湖湖滨生态环境的工作中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