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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7日,当事人谢某某、奎某某、范某某三人在杞麓湖封湖禁渔期进入杞麓湖水域使用电鱼设备电鱼,被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因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该案件,并建议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对谢某某等三人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当事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承担的主次作用,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对三名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00~4000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11日,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对谢某某等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谢某某等三人在指定水域以实施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 

2026年1月23日,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协同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在杞麓湖执法码头举行公益诉讼案件增殖放流活动,投放了约200公斤、长度为10~15厘米、价值6621元的6000余尾杞麓鲤鱼苗,使杞麓湖水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得到及时恢复。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是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通过“惩罚与恢复”相结合的方式,达到了处罚一起、教育一片、警醒一片的目的。同时加强了对杞麓湖渔业资源的保护力度、宣传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非法捕捞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增强了学法、知法、守法意识。 


在此,我们呼吁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拒绝一切非法捕捞行为。让我们携手行动,共同成为杞麓湖碧波清流的守护者,让鱼翔浅底的美好景象永驻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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