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请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通海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3-09-05 08:58 点击率:87打印】【关闭

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请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通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县将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2013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二、申请地点:户口为秀山街道的在所属社区申请,非秀山街道户籍的以现住地所在社区申请。

三、申请基本条件:

1、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人均20平方米;

2、以申请时前一年的收入为标准,家庭月收入6000元以内,单身人士月收入3000元以内;

3、本县户籍在秀山街道有稳定工作和住所,满1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城镇退休人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等家庭(包括居民户和农业户)。

4、非本县户籍有稳定工作和住所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本县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秀山街道工作满1年以上。

5、非本省户籍的有稳定工作和住所外来务工人员(含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本县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秀山街道工作满3年以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在公租房申请所在地有购买、转让住房行为或记录的;

(二)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公租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直管公房、合作建房等)政策的;

(三)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超过60周岁老人不能单独申请,应与监护人或赡养人共同申请;

(四)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不在本县工作、居住的;

五、家庭申请的,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所在地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六、申请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册复印件(审验原件,提交复印件2份);

3、申请人收入证明(含工薪和经营性等收入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应附申请前一年的明细)、有无车辆证明、纳税证明、开办企业情况证明);

4.申请人住房状况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亲属所有住房房产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土地证复印件),无房户由单位、社区(村委会)审查后出具证明;

5、省级以上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应提供有关证明复印件1份;

6、婚姻关系证明或未婚证明。

七、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社区申请,提供上述申请材料,经社区审核,条件符合,材料齐全后,如实填写《云南省公共赁住房申请书》,并按规定进行初审和公示15天。

八、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如实申报,如提供虚假证明或申请不实,一经发现,取消已认定资格,且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通海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9月1日

出处: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