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通海县2013年度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认定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通海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通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县即将开展2013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认定工作,为确保申请认定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申请认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国家惠民政策的落实,使城镇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得到一定程度缓解。
二、基本要求
城镇保障性住房具有十分明显的福利性和保障性,因此在分配对象的确定上必须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对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使所有符合条件者均有机会获得住房保障;坚决查处骗购骗租等问题。
三、保障条件
(一)廉租房申请基本条件
1.人均月收入在980元以下(不含980元);
2.人均住房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不含16平方米);
3.申请家庭主要成员(夫妻)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新迁入户应实际居住2年以上);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关系;
5.单身人士申请的,2013年9月30日前应年满 35周岁;
6.离婚满一年以上,且子女随其生活的一方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不受年龄限制。
7、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同住的父母、成年子女可共同申请。
(二)公租房申请基本条件
1、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人均20平方米;
2、以申请时前一年的收入为标准,家庭月收入6000元以内,单身人士月收入3000元以内;
3、本县户籍人口,在秀山街道有稳定工作和住所,满1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城镇退休人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等家庭(包括居民户和农业户)。
4、非本县户籍人口,在秀山街道有稳定工作和住所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本县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秀山街道工作满1年以上。
5、非本省户籍人口,在秀山街道有稳定工作和住所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本县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秀山街道工作满3年以上。
四、实施步骤
由县住建局牵头,会同民政、公安、税务、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广电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认定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申请认定工作从9月上旬开始至 11月下旬结束,分为二个阶段:
(一)宣传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通过电视、网络、公告等方式,在我县范围内进行宣传,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对申请工作的时间、条件、程序等有详细了解,让申请保障资格的家庭能在规定时限内填报申请。
(二)受理审核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
1、受理申请:申请人按通知要求提供材料,如实填写申请表,社区或所在村(单位)工作人员查验申请材料,材料不齐的不受理;经社区审核,条件符合,材料齐全后,如实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或《玉溪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同一申请对象只能申请一种方式的保障性住房。
2、第一榜公示:各街道(乡镇)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公示10天,有投诉的积极调查核实,发现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记录在申请表中;
3、入户调查:由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各乡镇、社区(单位、村)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实地核查申请人的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并填写《通海县保障性住房调查审核意见表》;
4、会审确定保障对象:调查人员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核查申请材料,确定申请对象的收入、住房和其它情况,并且确定是否符合保障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纪检部门等单位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各审核组审核认定结果经所有参与审核认定人员签字认可,审核组对审核结果负责。
认定时采取逐户调查走访和会审的方式进行,工作人员应做好每户情况的记录,以备以后查看。公租房可以采取抽查不少于申请总数50%的方式调查。
5、各部门审核:由民政局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收入情况进行最终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税务和工商部门分别对申请对象的车辆情况、纳税情况、开办企业情况进行审核,金融机构对申请对象的金融资产进行审核。
6、住建部门审核:住建部门对住房情况进行最终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第二榜公示:对拟定为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公示10天;
7、确定保障对象: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保障对象。
五、工作职责
县民政、公安、税务、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住建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形成相互联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完成此项工作,各部门职责细化分解如下: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负责申请受理和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一榜公示,并将申请材料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时按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为无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出具收入证明;为无房户出具无房证明等)。
2、民政部门
负责核实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社会保障福利、婚姻状况等方面的信息,并为申请人出具所需证明。
3、公安部门
治安户籍管理部门负责核实本县户籍申请人的身份情况、家庭情况等方面信息(新迁入户是否在本地居住2年以上);核实非本县、非本省户籍申请人在本县居住情况(非本县是否居住满1年以上、非本省是否居住满3年以上),并为申请人出具所需证明;车管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是否拥有汽车、及所拥有汽车的详细情况,并为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
4、税务部门
负责核实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申报纳税情况,并为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
5、工商部门
负责核实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是否登记营业执照及注册资金等情况,并为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核实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相关证明。
7、金融部门
各银行、信用社负责核实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存款情况及是否购买股票、基金、国债等金融投资产品的情况,并出具相关流水明细凭证;
8、房管部门
负责核实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并为申请人出具所需证明。
9、县住建局
具体负责城镇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申请认定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六、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开展保障性住房保障家庭保障资格申请认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对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是关系保障性安居工程成败及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是对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考验。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申请认定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申请认定过程中,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海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