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廉租住房先租后售的指导意见
玉政办发[2010]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精神,大力推进我市的廉租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全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廉租住房先租后售的重要意义
推行廉租住房先租后售制度,有利于在保障对象条件改善的情况下,有效形成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退出机制,有利于将租赁补贴转化成固定资产,有利于逐步减少保障对象,一次性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有利于降低政府管理成本。
二、廉租住房先租后售的基本原则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基础上,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逐步实现廉租住房投入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坚持自愿购买原则。本着以人为本、自愿购买、积极稳妥、先租后售,逐步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租住房先租后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确保切实实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逐步改善。
三、廉租住房先租后售的管理措施
(一)组织实施
各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出售工作。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国土、民政、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房源供应渠道
1�各级人民政府出资修建的廉租住房。
2�各级人民政府出资收购或回购的廉租住房。
3�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三)对象和范围
租住廉租住房且有自愿购买意向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四)出售价格的确定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由县区发改委会同建设局按照成本价结合其他相应因素(包括建安成本、按建安成本6%计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折旧等)确定出售价格后报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备案。
出售价格=成本价=建安成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出售管理
1�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廉租住房先租后售实施细则。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各县区应严格制定和落实出售廉租住房的申请、登记、审核等制度,提高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
2�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时,应与县区建设局签订《玉溪市廉租住房购房合同》。《玉溪市廉租住房购房合同》中应明确保障对象自愿购房行为、购房款支付形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应强制收回住房、保障对象权利和义务、交房时间、产权证的办理等事项进行约定。《玉溪市廉租住房购房合同》由市建设局统一印制。
3�各县区建设局须将出售廉租住房的情况(包括套数,建筑面积、金额等),按月份、季度、年度上报市建设局备案。
(六)出售程序
1�保障对象自愿购买廉租住房的由户主持购房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向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2�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受理保障对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保障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核。符合购房条件的保障对象由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张榜公布。
3�确认符合廉租住房实物保障范围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数量有计划的进行出售。
(七)购房付款办法
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须一次性付款,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缴纳税费。
(八)售房资金管理
1�建立廉租住房售房资金管理制度。由市、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设立廉租住房售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资金管理。专户按照廉租住房售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分级核算,并健全廉租住房售房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制度。市级财政、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县区财政、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的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防止截留、挤占、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等问题的发生。
2�廉租住房售房资金实行封闭运行,滚动使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收购或回购廉租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收储资金总额的1%计提工作经费,作为同级住房保障部门的日常管理费用。同时从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补助住房保障部门缺口工作经费。
3�县区销售廉租住房后,按销售面积将市级补助资金上缴市级廉租住房资金管理专户。
(九)物业管理与权属登记
1�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包括购房户、租房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2�已出售的廉租住房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按建安成本6%计提的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在保障对象购房时代扣,交由各级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
3�保障对象缴清购房款和维修基金后,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产权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字样,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日期。
(十)上市准入
1�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转让、捐赠等。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房源。
2�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五年,可上市交易。
3�将已购廉租住房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对象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十一)监督管理
1�各级建设(住房保障)、监察、审计、财政、国土、发改、民政、统计、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加强对廉租住房出售、专项资金使用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县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进行问责。
2�对在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限期收回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四、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可享受国家、省、市的相关优惠政策。出售廉租住房,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五、其他规定
各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廉租住房保障的政策规定,抓好廉租住房先租后售工作,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可持续发展,确保我市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O一O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