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提交材料清单
一、属当地户籍的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交下述1-9项材料;属优先保障对象的,根据优先的必备条件还需提交下述10-18项中的材料:
1、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身份证(新生儿未上户口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1)结婚的,提供结婚证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
(2)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离婚证明(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离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且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需提供子女抚养关系相应证明材料;
(3)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4)丧偶的, 提供原结婚证及死亡证明。
3、工作和收入证明
(1)有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从业人员工作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填写,已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交劳动合同;
(2)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提交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3)无业或者灵活就业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格式证明,失业的提交《失业登记证》;
(4)退休人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养老金领取证明》,由所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
4、现住房状况证明
(1)私有产权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2)承租住房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协议;
(3)借住房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借住住房情况证明》,由提供借住住房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填写情况说明;
(4)自建住房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个人宅基地建房证明》,由宅基地所在地土地管理所填写。
5、私有产权住房转让情况
申请之日前转让私有产权住房的,提交合同等证明材料,有公证书的一并提交。
6、财产情况证明
(1)有非住宅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有转让非住宅的,提交合同等证明材料,有公证书的一并提交;
(2)有车辆的,提交车辆登记证和购车发票;
(3)书面填报申请当日前的储蓄存款余额和申请当日前股票、基金、债券的市场价值、保险以及其他资本投资额。
7、共同申请人中有在外地院校就读,户籍迁出当地的,提供学生证。
8、共同申请人中有现役士兵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服兵役证明》证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填写。
9、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10、三级(含)以上残疾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11、烈属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烈士证明书》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2、残疾军人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3、老年人提供老年证、孤儿提供民政证明。
14、在玉溪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的,提供《劳模证书》。
15、见义勇为的,提供县级(含)以上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16、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提供《立功证书》。
17、属全国英模的,提供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18、市、县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非当地户籍的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交下述1-8项;属优先保障对象的,根据优先的必备条件还需提交下述9-14项中的材料:
1、由秀山派出所颁发的居住证、身份证(新生儿未上户口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1)结婚的,提供结婚证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
(2)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离婚证明(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离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且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需提供子女抚养关系相应证明材料;
(3)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4)丧偶的,提供原结婚证及死亡证明。
3、工作和收入证明
(1)申请人向居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从业人员工作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填写,已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交劳动合同;申请人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提交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2)共同申请人无业或者灵活就业的,由居住证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格式证明。
4、社会保险交纳证明
(1)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由单位购买的,由单位在《从业人员工作收入证明》中填写社会保险交纳情况;
(2)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自行购买的,领取《社会保险交纳证明》,由所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
5、现住房状况证明
(1)私有产权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2)承租住房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协议;
(3)借住住房的,向居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借住住房情况证明》,由提供借住住房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填写情况说明。
6、私有产权住房转让情况
申请之日前转让私有产权住房的,提交合同等证明材料,有公证书的一并提交。
7、财产情况证明
(1)有非住宅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有转让非住宅的,提交合同等证明材料,有公证书的一并提交;
(2)有车辆的,提交车辆登记证和购车发票;
(3)书面填报申请当日前的储蓄存款余额和申请当日前股票、基金、债券的市场价值、保险以及其他资本投资额。
8、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的申请人,提供毕业证书。
9、在玉溪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的,提供《劳模证书》。
10、见义勇为的,提供县级(含)以上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11、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提供《立功证书》。
12、残疾军人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3、属全国英模的,提供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14、市、县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