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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和《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海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玉室字〔2019〕4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通海县残疾人联合会是群团机构,归口县委管理,不定机构规格。加挂通海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通海县残疾人联合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研究制定全县残疾人事业的有关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听取残疾人意见建议,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二)负责团结、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 (三)负责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宣传残疾人事业,做好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四)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解困、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五)指导基层残疾人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实用技术培训。 (六)对县、乡镇(街道)残联(协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七)承担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指导、管理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 (九)承担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残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通海县残疾人联合会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起草有关文件,组织安排会议,督办党组、理事会决定事项。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组织建设、宣传、信息、财务、统计、文秘、工资人事、档案、收发、保密、法制建设、职工教育、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残疾人专门协会自身建设和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残疾人工作者培训;组织开展志愿者助残活动;负责残疾人证管理和使用,抓好公共服务事项、信息化、网络建设;管理使用好残疾人事业专项经费,检查督促乡镇(街道)残联专项经费的使用;承担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康复股 负责组织制定实施通海县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组织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信息收集、信息评估,制定康复计划,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任务、目标分解;指导、督促乡镇(街道)残联开展康复工作;负责指导残疾人托养服务;提升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及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能力,改善服务状况;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指导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康复训练与服务、康复技术人才培养、社区康复服务指导、康复信息咨询服务、康复知识宣传普及和残疾预防等工作。 (三)综合股 负责宣传教育文体信访维权就业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残疾人宣传、文化、体育、教育、扶贫、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工作计划;做好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工作,做好残疾人事业宣传报道、专项扶贫、社会保障工作,推广盲文、手语普及;组织开展残疾人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职业技能、实用技术等培训及职业技能竞赛。负责信访维权、综治维稳工作,处理残疾人的来信来访,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负责残疾人信息交流、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燃油补贴工作;负责指导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工作、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及残疾人服务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残疾人宣传教育文体信访维权就业工作;协调管理残疾人体育,培养选拔残疾人体育运动员;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提案。 第五条 通海县残疾人联合会事业编制6名。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理事长),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副理事长)。 第六条 通海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能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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