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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通海县供销社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建立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网站和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确保网站和新媒体健康、有序、高效、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网站发展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制度。 第一条 我社负责的网站主要是通海县政府门户网站通海县供销合作社子网站。 第二条 网站主要通过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时准确地发布各种“三农”政策措施,为社会各界提供各种政府信息和“三农”信息服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为公众营造一个公开、透明、高效的服务环境。 第三条 不得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四条 网站的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网站运行管理工作明确分管名领导和责任股室,安排一名网络信息员负责上网内容的更新和上报。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保密意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六条 网站的建设和运行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保密要求,建立健全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组织和各项管理制度,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条 网站作为我社信息公开及政务公开的主渠道,必须强化政府信息的发布,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网站内容以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等为主。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和职责; . (四)本单位的相关政策解答、办事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贯彻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大部署的情况; (六)其他应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条 网站公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严禁涉密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信息上网。所有信息在上网发布前,应经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的采编、报送、更新、发布等工作,加强与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 第十二条 发生网络与信息系统有关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故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网站管理员负责网站的安全保护及维护工作。遇有计算机网络故障应及时排除;保证网站稳定高效工作。 第十四条 未经县政务办和县社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删除或修改网站的项目。 第十五条 网站管理员对网站上的项目和内容负责,所有网页上的图片和文字应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在发布之前必须认真审核,确保内容和文字的正确性。 第十六条 如遇网站异常,不能正常访问时,应第一时间向县社领导和县政务办反馈。 第十七条 开设政务新媒体,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方可开设,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 第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名称、认证主体、联系人等信息变更或账号整合、注销、关停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填报登记表。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三审制”,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图片关、音视频关、舆情关。对涉及重大敏感事件或全局性的重要信息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严禁未经审核擅自发布。 第二十条 每周更新频率不得低于1次,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转载信息要注明来源。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二十二条 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留言审核,落实节假日和重要敏感时段值班值守。建立网民留言审看、处理和反馈机制,有序开展互动回应,充分吸收网民意见建议,更好地听民意、汇民智。留言涉及到敏感内容的,及时汇报请示,妥善处理。发现违法有害信息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三条 落实专人加强对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损害用户权益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通海县供销合作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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