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来源:通海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8-05-10 11:41 点击率:9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加强通海县政府网站和信息公开网站的管理,规范网站信息发布的流程,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规定需要在县政府网站通海县人民政府网通海县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信息公开发布的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上级驻通各单位;政府部门开设政务微信、政务微博信息发布平台的按此制度执行;群团组织、学校、医院等公共事业单位有自建网站和微信、微博信息发布平台的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政府网站是指通海县人民政府网和通海县政府信息公开网。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在政府网站上对外公开的文字、数据、视频、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政府网站以公开政府信息为主,主要公开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相关政策及政策解读,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办事依据;反映本地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发展、自然风貌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发布。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各部门提供给市内主流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等)刊登、发布的各类重要政府信息,要第一时间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四条  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实行分级负责制,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县级各单位负责政府网站本部门栏目的信息发布,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发布的信息负总责。各乡镇(街道)、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网站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所有报送和发布的上网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发布。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信息发布审核签批流程,留存审核手续,并将审批件及时整理归档,以备检查。

第五条  严格遵循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各乡镇(街道)、县属各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报送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报送的信息准确、安全。

第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

(一)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政府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策解读、政府公告、政府文件、领导讲话、政府会议、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务督查、调查研究等,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在发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时,政策文件起草部门要在文件公开发布同时,提供政策解读材料,保证政策文件通过县政府网站发布时同步推出政策解读信息。

(二)县属各部门发布的信息,由本部门审核把关,一般政务类信息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发布;重要信息须经单位第一责任人审核批准后,方可上传至政府网站上发布。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的信息,由各乡镇(街道)审核把关,一般政务类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批发布;重要信息须经各乡镇(街道)第一责任人审核批准后,方可上传至政府网站上发布。

(四)从其他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网站管理人员审核把关,经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发布。各单位转载中央、省、市、县新闻信息网等网站和上级部门网站上已刊登发布的信息时,需注明信息来源,并严格执行谁发布、谁负责原则,要严把文字质量关,严格禁止以链接形式或附件形式进行转载。

(五)互动类栏目信息由信息管理人员初审后,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再上网发布。

(六)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信息需要发布时,由县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第七条  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秘密;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我县的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和文字表达是否准确;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八条  各单位发布的信息,须以文字、数据、视频、图片等形式,或以文字说明+附件形式,在本单位栏目内进行发布。非特殊情况,尽量避免出现仅以附件形式发布信息。

第九条  各单位的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本部门栏目发布的,由本单位负责审核把关,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单位信息管理人员进行发布;需要在通海县人民政府网上发布的信息,由本单位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提交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县政府信息中心统一进行发布。

第十条  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各单位要制定信息发布审核签批流程,完善信息网上发布手续,信息发布前要认真填写信息发布签发表,对每年所发布的信息及签发表要存档保存,以备核查。

第十一条  建立网站信息复查制度,信息发布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应指派相关人员负责网站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单位信息发布员和县政府信息中心网站管理员进行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通海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严禁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性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严禁在政府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或发布。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出现严重错误、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通海县政府信息公开及政府网站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对不按保密规定提交审核或保密审核不严,导致泄密的,追究相关部门及负责人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