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推进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市目标任务综合考评年终考评工作的通知》(通综考办〔2019〕2号)的要求,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着力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努力实现“两个覆盖”,即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覆盖所有部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探索建立绩效评价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支出责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二、主体范围 兴蒙乡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由财政部门(含上级财政)在财政预算年度中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资金。 三、工作职责 (一)财政所 财政所是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有: 1、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操作规范等。 2、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有关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管理以及评价结果反馈和结果应用管理等工作。 4、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二)预算部门 预算部门是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有: 1、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研究并建立本行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2、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配合财政所开展绩效目标评审工作。 3、对预算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将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财政所。 4、组织开展本部门的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财政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加强部门预算管理。 5、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6、按要求向财政所报送本部门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四、主要内容 (一)绩效目标管理 项目绩效目标是预算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管理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源头和基础,是整个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 1、绩效目标申报 申报时间: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在申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编报。 申报要求:绩效目标编制要与部门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紧密相关,做到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即实现目标依据的充分性、目标设置的合理性和目标实现的保障度。 2、重点项目评价 重点项目评价对象:财政所会同乡人大,选取部分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关注度较高、具有代表性的项目,纳入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预算管理重点评价,重点评价的项目材料为部门自评申报材料。 重点项目评价要求:重点项目评价主要采用专家评审的形式,财政所会同乡属相关单位参与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汇总出具《绩效预算立项评价报告》,预算部门根据《评价报告》对项目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意见。 3、绩效目标公开 预算批复后,预算部门应按照本部门预算绩效信息发布制度管理要求,将项目绩效目标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绩效目标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预算安排、产出目标、效果目标、影响力目标,以及绩效目标的目标值等。 4、绩效目标调整 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引起绩效目标调整的,或因相关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预算部门提出绩效目标调整申请,随同预算一并报批调整。财政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调整预算的项目在跟踪管理或绩效后评价中实施绩效目标的再评审。 (二)绩效跟踪管理 绩效跟踪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预算部门是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预算部门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及时、系统地反映项目运行情况,纠正绩效运行偏差,促进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 绩效跟踪时间:绩效跟踪在预算项目启动后实施,实施跟踪的具体时间可根据项目的特点确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绩效跟踪次数一般为1-2次。 绩效跟踪对象:预算部门要建立绩效跟踪机制,通过绩效目标自评的项目和上年结转的跨年度项目,对其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进行跟踪。 绩效跟踪要求:确定绩效跟踪项目后,开展绩效跟踪。根据绩效跟踪信息,对照绩效目标,分析绩效运行偏差原因,及时实施纠编。绩效运行有重大偏差的,应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财政所。对绩效跟踪发现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项目,要按规定调整执行或停止执行。 (三)绩效后评价管理 绩效后评价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手段。预算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绩效评价时间:预算部门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的次年实施绩效评价,并在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将本部门的《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所。 绩效评价对象:具体项目由预算部门与财政所共同协商确定。主要选择反映部门特点、行业特色、财政预算管理重点要求和涉及重大民生、社会关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重点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要求:绩效评价按照评价的形式可分为财政评价、部门自行评价和委托第三方评价,可根据需要选择评价的形式。预算部门完成绩效评价后要撰写《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财政所应对预算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质量进行抽查。经常性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五年实现一次全覆盖,一次性重点项目在其完成后的次年实施绩效评价。 (四)评价结果和应用管理 1、建立反馈整改机制。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预算部门,预算部门要认真研究绩效评价所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积极落实结果应用的各项要求,切实改进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 2、逐步建立预算绩效报告制度。预算部门要及时总结年度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管理的绩效情况,将绩效评价结果的整改情况行文报告,及时报送财政所。 3、探索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学安排预算、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加强制度建设、实施绩效监督的重要依据。 五、其他 1、本暂行办法由乡财政所负责解释。 2、本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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