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在通海县辖区内跨区域流转工作,突破行政区域划分的束缚,集约高效保障项目落地,避免好项目流失和区域间同质化竞争,形成全县招商引资“一盘棋”工作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市外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在通海投资建设,符合通海县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类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和房地产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跨区域流转,是指根据全县重点产业规划布局,在9个乡镇、街道和产业园区之间,对虽由A地首谈,但A地不适宜落地布局的项目,由县招商委办公室(县投资促进局)牵头协调,调整到B地落地建设的工作过程。 本办法所称跨部门协同,是指全县各部门与乡镇、街道之间,对虽由A部门首谈并作为项目实施负责单位,但最终项目落地到相应乡镇、街道和产业园区之间的情形。 第四条 县招商委办公室负责做好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跨区域流转跨部门协同的统筹协调和服务推进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部门、产业园区应加强协同配合,积极支持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跨区域流转、跨部门协同,全力做好项目落地的要素保障和全程服务工作。 第二章 要素保障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产业园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工作,各项规划均按现行程序报批。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产业园区对辖区内现有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排查摸底,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清退“僵尸企业”,盘活“低效用地”,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科学合理安排建设用地,保证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 第八条 项目落地乡镇、街道、产业园区要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计划、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工作要求,对重点项目的引进落地、建设生产提供全流程、不间断的持续服务。 第三章 效益分配 第九条 跨区域流转、跨部门协同项目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数由首谈方、承接方以及协助方具体协商后确定分成比例。 第十条 跨区域流转、跨部门协同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产值、税收等分享比例,可参照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数分享比例协商分成。 第十一条 项目跨区域流转成功后,年度招商引资考核中,对引进500强、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大项目的首谈方及项目落地方分别给予加分奖励。 第四章 项目流转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 处于洽谈阶段或已签订框架协议但未落地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可申报流转: (一)项目不符合本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的发展定位、产业发展规划或招商引资目标要求; (二)因企业诉求、承载要素、配套条件等难以达成一致,经洽谈未能达成具体的投资合作共识; (三)企业统筹考虑明确提出终止洽谈意向; (四)项目更适宜落地县内其它乡镇、街道、产业园区; (五)其它不具备落地条件的情况。 第十三条 首谈方自主申报的拟流转项目汇总到县招商委办公室后,按照以下步骤推进实施: (一)申报。首谈方向县招商委办公室提报《项目流转申请表》(见附件1); (二)推荐。县招商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县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产业园区提报的流转申请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推荐流转意见; (三)洽谈。承接方根据《项目流转申请表》,积极主动与首谈方及投资方联系对接,针对性做好项目承接。首谈方配合承接方做好项目流转对接洽谈、跟踪服务等工作。 (四)签约。承接方经与投资方商洽,达成投资合作意向后,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五)备案。承接方将投资合作协议复印件、《项目流转确认表》(见附件2)报县招商委办公室备案,作为指标分成共享和考核依据。 如承接方和投资方未达成合作共识,由县招商委办公室统筹研究重新推荐承接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首谈方认定。完成项目流转申报的乡镇、街道、产业园区认定为首谈方。对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报送的,原则上第一个完成申请的主体认定为首谈方。 第十五条 项目流转成功认定。按照流转程序将项目成功引进至承接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并入库云南省国内合作统计网络直报系统和有外资实际到位,经县招商委办公室审核后即认定为项目流转成功。 第十六条 跨部门协同认定。由协同部门填报《跨部门协同项目确认表》(附件3),涉及协同的各方签字确认后报县招商委办公室认定、备案,作为指标分成共享和考核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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