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蒙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源头认定机制


来源:兴蒙乡 时间:2023-11-12 10:09 点击率:23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规范公文办文程序,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文,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批按照相关审批流程程序进行。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第五条 公文签发后,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登记备案。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机关的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六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第七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