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蒙乡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来源:兴蒙乡 时间:2025-04-14 10:25 点击率:68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媒体时代发展的新形势,办好本单位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含政务网、微信、短视频平台、媒体合作栏目等),规范其运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网站是指通海县人民政府网(以下统称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是指兴蒙乡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以及在微信、公众号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账号。

第二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乡综合办是本单位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建设和发展等工作。

第四条 综合办要确保门户网站安全、稳定运行,建立支持与服务工作制度,发现故障应在第一时间内处理。协助宣传、网信、机构编制、公安、通信管理部门等监管单位做好网站安全管理、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网络内容服务商(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五条 兴蒙乡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管理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信息发布与审核管理

第六条 门户网站重点发布工作动态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政务公开信息、通知公告类信息、镇域金融信息、热点专题信息以及其他与政府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门户网站信息来源主要来自:国家、省级及本地权威网络媒体和上级门户网站;各部门自采自编的政府信息;各有关金融机构报送。

第八条 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发布后要及时复查。对因审核不严导致信息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门户网站信息更新。本单位根据相关要求,维护相关栏目。按照全国政府网站普查工作指标,杜绝空白及未更新栏目出现,及时更新信息,确保内容准确无误,链接可用。

第十条 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要严格按照 “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初审、审核、审发三审制度,明确各环节工作职责和责任人员,严格履行登记备案制度。按照政府网站信息内容的格式、方式、发布时限,做好原创性信息的编制和加工,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要明确编辑把关环节的责任,做好信息内容接收、筛选、加工、发布等,对时效性要求高的信息随时编辑、上网。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技术故障。

第四章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

第十一条 内容整合至通海县政府门户网站,集中进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设专项政府网站。

第十二条 兴蒙乡开办新媒体,根据工作实际和社会公众需求,秉承共融互补理念,加强规划设计,理性开发,统筹建设,推进集约共享、条块联通和业务协同,确保实用管用。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办政务新媒体。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办政务新媒体。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开办政务新媒体。

第十四条 不断优化平台呈现界面和操作设置,丰富完善应用功能,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智能化服务,积极拓展多语言和无障碍服务页面,强化搜索、注册、支付等便民功能和特色服务;严格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进行安全检测,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

第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开设、变更、关停、注销,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和主要领导同意,报县政府办公室批准,并及时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玉溪市政务新媒体备案发布管理系统”完成政务新媒体信息备案手续。

安全管理

第十 保密审查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保密工作的相关规范进行,不随意扩大限制公开范围,也不随意降低审核标准。

第十 保密审查的内容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 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综合办是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机构,负责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核。

第十 在拟发布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的,也应当进行保密审核:

1.涉及国家、省、市、镇未发布的经济数据的;

2.对重大历史事件和政治运动的提法与权威部门公开发布情况不一致的;

3.近期尚未处理完结的司法案件、行政执法案件、信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等方面的材料;

4.涉及国家、省、市、县文件规定应慎重处理的信息的;

5.可能违反保密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 报请镇保密局审核的信息或市保密局要求审核的信息,未经审核同意前不得发布。

二十一条 条保密审核工作的时限记入信息发布的总时限,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时限规定。

第二十 对不按保密规定提交审核或保密审核不严,导致泄密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 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按照网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

第二十 认真落实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安全责任制。技术安全由平台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内容安全由主办单位负责。配合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建立、开展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技术平台和内容进行安全评估,督促主办单位落实安全防护职责。主办单位要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

第二十 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强化安全培训,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水平。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工作移交、保密承诺、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