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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做好清明节祭扫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云南省疫情防控要求,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既要毫不放松抓好殡葬领域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又要千方百计做好人民群众清明节祭扫服务保障。 一、清明祭扫期间不得组织开展集体公祭、集体安葬等群众性聚集活动,不得燃放鞭炮、不得焚烧香烛纸钱等易燃物品,要大力推行绿色低碳祭扫,积极创建“无烟公墓”。 二、现场祭扫服务区,采取预约、错峰、限流等措施降低祭扫人流密度,减少祭扫现场人员聚集,并严格落实祭扫场所清洁消毒、体温检测、两码扫验、口罩佩戴、等防护防控措施。 三、防火期内,祭扫人员进出公墓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卡点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及公墓内禁止下列行为: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擅自实施烧除、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擅自进行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四、违反上述行为,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报告。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要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清明节期间祭扫活动安全管理,避免祭扫群众扎堆聚集进行祭祀,严防火灾事故。 七、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与“110”、“119”报警电话实行联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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