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管理,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促进各部门职能作用充分发挥,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促进九龙街道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所属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街道党工委主要职责。街道党工委为县委的派出机构,在县委领导下加强党对街道全面工作的政治领导,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完成县委赋予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街道纪工委为县纪委的派出机构,仍行使原纪委的职权。
第五条 街道人大工委主要职责。街道人大工委为县人大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人大代表的组织联络及有关服务工作,了解和反映本辖区执行宪法、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会议决议、决定情况,组织指导代表进行视察、调查、评议,联系辖区各级人大代表,听取代表对全县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意见。承办县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街道办事处是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代表县人民政府对街道辖区行使管理职权的基层行政组织,行使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以社区建设为中心,以城市管理、社会保障为重点,实现基层基础工作社区化,社区建设社会化。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全面负责,为辖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七条 党工委、办事处内设机构工作职责。
党政办公室:负责街道的组织、宣传、纪检、统战、人大事务、武装、共青团、妇联、工会、老干、关工委和机关内勤、文书、会务、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目标管理、财务统计、后勤服务等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制定工作计划与组织指导实施工作。
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负责街道的农业生产、农业机械、畜牧生产、经营管理、林业、水利和非公企业、招商引资、统计、农村经济监督等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制定发展规划与组织指导实施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街道的民政救济、扶贫、科教文卫、村镇规划建设、交通、道路养护等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制定工作计划与组织指导实施工作;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职责。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承担农业、林业、水利、农业机械、畜牧兽医等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防治、农产品质量检测等服务性工作。
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承担村镇规划建设、村容镇貌、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园林绿化、城镇公用设施维护与管理等服务性工作。
文化事务中心:承担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群众性体育、党职校等相关工作的管理和服务。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承担人力资源开发、劳动力技能培训与转移、就业、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服务性工作。
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承担农村土地承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农村负担监督、企业服务、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服务性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所: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财政所:主要承担街道财政预决算编制、惠农政策资金兑付管理、财政资金监管、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和组织财政收入入库等职责。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纪律,坚持按时上下班,上班时间为上午8:30―下午4:30,不得迟到、早退,并履行好值班职责。
第十条 工作时间必须仪表端庄、衣着整洁、精神饱满。要礼貌待人,热情服务,文明办事,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清洁,自觉维护党工委、办事处及本部门的利益和形象。
第十一条 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禁弄虚作假,欺下瞒上。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服从领导、部门负责人安排的工作或加班。
第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及时将本部门相关的各种工作动态、调研、主要做法等上报街道党政办公室,上报数量和要求见《九龙街道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加强团结,密切协作。领导、干部职工之间应根据分管和联系的工作加强沟通协作,重大事件要及时、逐级上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由责任最直接的部门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协商解决,不得推诿扯皮,如因推诿扯皮、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工作失误和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坚持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服从领导安排,凡是党工委、办事处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五条 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禁止在上班时间玩游戏、打牌、闲聊等与工作无关的事务。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
第四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七条 街道领导干部职工出差或因事因病等特殊情况,必须严格请销假制度。坚持先请假后休假的原则,不准请“霸王假”,未经批准的休假,一律作为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请假实行假条报批的办法。在假条中必须写明请假的理由、天数、起止时间,休假结束应向批假领导销假,并报党政办备案,否则视为旷工。
第十九条 请假审批权限: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外出须书面报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并向县委办、政府办、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备案;班子其余成员请假须书面报经县委联系领导和党工委书记批准,报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备案。部门负责人请假报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由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并向部门职工通气。一般干部职工请假3天以内的,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含3天)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病假、丧假、生育假、探亲假、婚假和休假按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人若因审批领导不明规定而存在欺诈行为,休假时间一律作为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干部职工外出报备制度。严格按照通九发〔2011〕45号《关于严格执行干部职工外出报备制度的通知》执行。
(一)党工委书记出市、出国或安排休假,应向县委书记和相应联系街道的县委常委报告,并提前3天向县委办公室提交书面《领导干部外出报备情况表》;办事处主任出市、出国或安排休假,应向县长和相应联系街道的县政府副县长报告,并提前3天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交书面《领导干部外出报备情况表》;人大工委主任出市、出国或安排休假,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党工委书记报告,并提前3天向党政办公室提交书面《领导干部外出报备情况表》;纪工委书记出市、出国或安排休假,应向县纪委书记和党工委书记报告,并提前3天向党政办公室提交书面《领导干部外出报备情况表》。
(二)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班子成员出县、出国或安排休假,应向党工委书记和街道办事处主任报告,并提前3天向党政办公室提交书面《干部职工外出报备情况表》。
(三)各站所负责人出县、出国或安排休假,应向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和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前3天向党政办公室提交书面《干部职工外出报备情况表》。
(四)街道其他干部职工出县、出国或安排休假,3天以内的,应向分管领导和站所负责人报告,并提前3天向党政办公室提交书面《干部职工外出报备情况表》;3天以上的(含3天),应向分管领导和站所负责人报告,报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并提前3天向党政办公室提交书面《干部职工外出报备情况表》。
(五)各村(社区)党总支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出县、出国或安排休假,应向党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报告,并提前3天向党政办公室提交书面《干部职工外出报备情况表》。
(六)各村在职大学生村官出县、出国或安排休假,应向党工委分管的党务副书记、党工委组织委员和村(社区)党总支书记报告,并提前3天向党政办公室提交书面《干部职工外出报备情况表》。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安排的加班,给予补休,但必须写出书面假条,并写明补休的日期与事由,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十三条 考核管理。严格按照组织人事管理规定实施德、能、勤、绩、廉考核。当年内累计旷工3天者,不得参加优秀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扣发年度奖金;当年内累计病假超过90天,事假超过20天,旷工7天者,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扣发年度奖金;当年内累计旷工10天者,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扣发年度奖金;当年内累计旷工30天或连续旷工15天者,按相关管理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有关会议管理制度,勤俭节约办会,不允许会议期间相互吃请或代表团集体聚餐。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无明确目的、实质内容和准备不充分的会议一律不开,应到基层具体落实的工作一律不召开会议,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一律合并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议审批制度。以党工委、办事处名义召开的会议,经党工委书记或办事处主任同意召开;部门会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议经费审批制度。坚持“谁召开,谁负责”的原则,党工委、办事处召开的会议分别由书记、主任同意,部门召开的会议由分管领导同意。严禁向参会人员收取会务费或其它名目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坚持会议标准。每人每天补助14元(两个山区村每人每天补助28元)。
第二十八条 严格会议纪律。各类会议只能在本单位召开。不得以开会的名义游山玩水、请客送礼或部门间相互吃请。凡属国家干部职工一律不得领取会议费。
第二十九条 领导出席会议制度。本着“谁主管,谁出席”的原则,涉及全局性、综合性、决策性的会议,党政班子成员参加;一般会议、部门会议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参加。
第三十条 提高会议质量。会前要明确会议主题、主要内容,确定主持人、讲话或作报告的领导。
第三十一条 会议形式分为:干部职工大会,中心学习组学习会,书记办公会,党工委会,党工委扩大会,主任办公会,党政班子联席会,党政班子民主生活会,专题研究会,人大工委学习会,政协委员学习会,部门内部会议,纪检委员会,支部大会,党员学习培训会,机关支部组织生活会,支部委员会,专项工作安排、总结、调研、动员、培训会。
第三十二条 干部职工大会由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主要内容是对干部职工进行教育、动员、培训、总结、工作安排。(每周一或不定期)。
第三十三条 书记办公会。由党工委书记主持,副书记参加,并根据会议内容可以扩大到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党政办专职副主任、办事处副主任和部门的有关领导、负责工作的人员参加。主要酝酿需提交党工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协调党工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讨论、协调党工委日常工作的有关事项,交流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书记指定专人记录。
第三十四条 党工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或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安排部分办事处副主任及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工委委员参加方能举行。议题由书记、副书记、委员提出,由书记或委托的副书记确定,于会前两天通知到各委员,如有材料应同时送达。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工作部署以及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人事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并以应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一般每月1次,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五条 党工委扩大会。由书记或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参会人员及时间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县委和党工委重大决策与重要工作部署,讨论研究贯彻执行的意见、措施,安排部署全局性某阶段或某方面的重要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组织员记录。
第三十六条 主任办公会。由办事处主任主持,副主任参加,根据会议内容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酝酿需提交党政班子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协调讨论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讨论、协调办事处日常工作的有关事项,交流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党政办专职副主任记录。
第三十七条 党政班子联席会。由书记或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党工委、办事处班子成员、党政办专职副主任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书记办公会、班子成员碰头会确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党政办专职副主任记录,书记、主任签字认可。
第三十八条 党政班子民主生活会。由书记主持,党工委、办事处班子成员参加。会前广泛听取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职工、村(社区)领导、群众和各界人士代表的意见、建议,由组织部门、纪工委收集整理。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围绕中心和议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根据意见和建议,认真总结自身工作得失,结合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最终达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促进工作的目的。一般定于7月和11月召开。由组织员记录。
第三十九条 专题研究会。主要有党建工作例会(研究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教育、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群团组织建设,每半年1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每半年一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每季度1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每月1次及不定期召开)、民族宗教统战工作会(每季度1次)、纪检工作会(每季度1次)、宣传工作会(每季度1次)、武装工作研究会(每季度1次)、计划生育研究会(每月1次)、文化教育卫生、食品安全工作会(每季度1次)、经济工作分析会(每半年1次)、经济发展规划研讨会(每半年1次)、土地管理工作会(每月1次)、民政工作研究会(每半年1次)及护林防火、防洪、抗旱等专项工作会议(不定期召开)。按职责权限由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或分管副职负责召集并提出议题,党政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指定专人记录。
第四十条 市、县人大代表学习会。由人大工委主任召集。主要内容是:学习法律、法规及上级人大有关政策、会议精神;征求市、县人大代表对街道办事处需作出的重大决策的意见、建议,讨论、作出需经人大工委做出的重大事项决定。每季度1次及不定期召开。由人大工委秘书记录。
第四十一条 市、县政协委员学习会。主要内容是:学习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县政协的有关政策、会议精神、指定的学习内容和相关的统战、参政议政知识;征求市、县政协委员对街道办事处需作出的重大决策的意见、建议,每季度1次。宣传委员记录。
第四十二条 部门内部会议。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召集,部门干部职工参加。主要内容是: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研究安排部署工作。每星期1次。
第四十三条 纪工委委员会。由纪工委书记召集,纪工委委员参加。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作部署,讨论研究纪工委工作、决定事项,贯彻执行党工委和上级纪检机关的意见、措施、通报纪检案件,总结纪检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党员学习培训会。坚持“三会一课”和领导讲党课制度。街道办事处党校要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及内容,组织授课。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3次。坚持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制度,每年至少1次。
第四十五条 机关支部组织生活会。机关支部全体党员参加,支部书记主持。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文件精神,深入学习党章,认真开好党内民主生活会。
第四十六条 专项工作安排、总结、调研、培训会。按职责权限由主要领导或分管副职、部门负责人主持,相关部门人员、村组领导参加。主要内容是:根据上级安排的阶段性工作,结合街道实际的贯彻执行及街道重大决策的安排部署、工作进展及总结、专题调研、专项工作业务培训。事先确定议题。不定期召开。
第六章 学习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注重学习,提倡良好的学习风气,增强学习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水平,用科学的理论来指导工作实践。
第四十八条 学习的主要内容是: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知识和科技文化知识等。
第四十九条 中心学习组学习制度。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并主持中心学习组学习,学习前根据县委的安排,由分管宣传的副书记、宣传委员事先选定学习内容、必读篇目和集中讨论专题,与书记商量后指定中心发言人。发挥学习的带头示范作用,中心学习组成员要拟定发言提纲,确保学习质量。每季度1次,每次不少于4个学时。由宣传委员负责考勤、记录。
第五十条 坚持每周一职工政治学习制度,无故不参加的视为旷工。因公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的,必须经书记或主任同意。学习考勤情况每月通报一次,出勤情况与年终考核挂钩。
第五十一条 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函授、自学考试等。
第七章 交心、谈心、谈话制度
第五十二条 领导之间交心、谈心制度。党政班子成员在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副职之间、副职与副职之间、领导与部门负责人之间要真诚相待,充分利用各种机会交心、谈心、交流思想,交换意见,消除隔阂和误会,做到思想上多交流,感情上多沟通,工作上多通气,生活上多关心。领导班子内部要互相理解、信任、支持、监督,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成为具有较强战斗力、创新力、凝聚力的领导集体。
第五十三条 同干部职工的谈话制度。领导干部要按照职能分工,主动加强与干部职工的交流、谈话,定期了解职工的思想、工作、作风等情况,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纪律教育,同志之间要相互尊重,坦诚相待,讲团结、讲统一、讲大局,不感情用事,不搞无端争论,不闹无原则纠纷。严禁打击报复,严禁利用职权压制下级,严禁欺下瞒上。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各项财务收支必须符合财务管理制度。杜绝铺张浪费行为,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巧立名目、设立账外账。凡违反财经纪律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财务管理工作按职责权限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负总责,财政所负责对街道办事处财务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管,部门负责人负责具体管理工作。财务报表应抄送负总责的领导审阅。
第五十六条 报销制度。党工委、人大工委、办事处、纪工委的各项支出,由办事处主任“一支笔”审批。部门接待费报销按“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由经手人填报,按审批程序办理:支出在400元以内,由分管领导签批,400元以上(含400元)由办事处主任审批。各项支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由书记、主任统一后,由主任签批;10000元以上的,由主任提出,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由主任审批(专款除外)。
对报销手续不全或未按要求审核、审批的单据,财务人员要严格把关,并有权拒绝支付,下列费用或单据禁止报销:一是白条子或视为白条子的不正规单据,二是罚没单据或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三是其它不符合报销规定的费用和单据。
第九章 接待制度
第五十七条 坚持中央省市县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接待范围是到九龙街道办事处考察、视察、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及领导安排的其他接待任务。
第五十八条 接待遵循内外有别、分级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由对口部门负责搞好接待,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五十九条 党工委、人大工委、办事处、纪工委及所属部门的接待一般原则上安排在机关食堂就餐。办公室接待由书记、主任同意,站所接待由分管领导同意。
第六十条 接待要本着热情、节俭、大方的原则。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尽量减少陪同、陪餐人员。县级领导到基层调研,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次菜肴和名贵酒,自助餐要节约,餐桌原则上安排“四菜一汤”。县内公务接待严格按标准实行工作餐,努力做到“零剩菜”。
第六十一条 严格控制接待报销。陪餐人员餐后要及时结清接待费用,严禁在外赊账、挂帐。党工委、人大工委、办事处、纪工委接待由党政办公室人员或对口接待领导结账,站所部门接待由部门负责人结账。
第六十二条 严禁公款吃喝、公款私请,禁止与其他单位互相吃请;不准借各种达标、检查、评比等活动大吃大喝,不准进行非公务活动和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误餐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章 公开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公开的范围包括党工委、人大工委、办事处及所属部门。
第六十四条 公开的内容包括党务、政务、财务、重大工作决策、工作重点、目标任务、职责等。
第六十五条 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实用、方便、节俭的原则,利用板报、会议公布等干部群众易于接受,易于参与的形式公开。
第六十六条 公开程序要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合理、合规、合情公开,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职工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
第六十七条 财务公开半年公布1次,党务、政务适时公开。
第十一章 车辆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 纳入街道办事处车辆管理的范围是机关及所属部门车辆。
第六十九条 车辆保养制度。实行专车专驾(明确为兼职驾驶员的除外),车辆驾驶员要保持车辆清洁和车况良好,做好出车准备;专职驾驶员要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第七十条 车辆调度制度。所有车辆党政办有权统一调度和安排出车,部门负责人和驾驶员必须服从统一调度,严禁以各种理由推诿。无正当理由推诿、拒绝出车,先由分管领导说服教育,再不执行者,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十一条 用车制度。机关车辆主要满足党工委、办事处工作用车,确保党工委、人大工委、办事处、纪工委领导工作用车;一般情况要尽量减少用车;公务用车必须事先报党政办,由党政办合理安排。严禁公车私用、酒后驾车。特殊情况(如:病、火、水、灾、伤等)需要用车的,党政办有权先调车辆,后报领导批。
第七十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纳入统一管理的车辆,非用车时间(包括节假日)不得擅自用车,并由相关领导负责监督、检查。车辆因公出县,须经书记、主任同意。未经党政办派车或主要领导同意私自驾公车外出、公车私用,或私自把车辆交由他人驾驶的,由书记、主任或纪工委书记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发生肇事行为,由个人负责一切后果。
第七十三条 车辆定点保险和燃油定点采购制度。纳入统一管理的车辆,必须严格按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车辆保险到指定单位投保,车辆燃油本着节约的原则,部门车子费用清单统一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禁止公油私用及擅自加油给外单位车辆使用。
第七十四条 车辆维修制度。机关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统一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定点维修单位选点修理,修理较大时,须报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同意,进行维修。擅自在其它地方修理的,一律不予报销。纳入统一管理的车辆,如定点维修厂不能修理,由定点维修厂技术人员鉴定,经领导同意后,到其它修理厂修理,费用方能报销。
第十二章 食堂管理制度
第七十五条 办好食堂,保证机关工作顺利进行,努力为职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搞好后勤服务。
第七十六条 食堂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制度,注重个人卫生,保证厨房、餐厅整洁、干净,保证食品卫生,杜绝食物中毒和传染疾病的发生。努力提高烹调技术,合理调配饮食品种,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十七条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管好、用好食堂公共财物,个人使用的公共碗柜损坏照价赔偿。不乱扔、乱倒食物。精打细算,务求收支平衡,按季公布食堂账务。
第七十八条 不搞人情经营,不赊账,出售食品拒收现金。
第七十九条 食堂资产管理及报销办法。日常物资由食堂自行采购;贵重设备须向办事处主任提出,主任同意后方可采购,购入后由主任签批。
第八十条 食堂就餐时间:早餐8:00��8:30;午餐11:30��12:00;晚餐5:00��5:30。
第十三章 信访工作制度
第八十一条 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上访人员做到态度谦和、热情接待。及时将上访人员反映的情况、上访件和初步调查处理意见送相关领导批阅,该转送其他部门处理的信访件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因条件不成熟不能解决的应耐心向来访人员解释、说明。实行首问制,各承办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承办,不得乱承诺。
第八十二条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准绳处理来信来访。
第八十三条 加强信访件的处理工作,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处理好每一件来信来访。一般信访件应在半个月内答复信访人,较为复杂的信访件应在一个月内答复信访人,特殊情况下须延长的应向有关领导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长。
第八十四条 实行书记、主任接待日制度。接待地点在机关信访接待室。接待领导因故不能到位时应提前通知党政办,协调其他领导到位接待。接待结束后,接待领导应签署相关处理意见,按归口办理的原则交相关单位、部门承办。
第八十五条 加强督办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有关领导。
第十四章 印鉴管理制度
第八十六条 单位印鉴由专人负责保管,街道党工委印鉴由组织员管理,办事处印鉴由党政办专职副主任管理,人大工委印鉴由人大工委主任管理,纪工委印鉴由纪工委书记管理,管理人员必须保证印鉴的安全使用。
第八十七条 严格执行印鉴使用登记制度。使用印鉴应登记使用单位、使用时间、签章事项、批准领导、经办人。
第八十八条 使用印鉴必须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即:使用党工委印鉴由书记、副书记同意,使用人大工委印鉴由人大工委主任同意,使用办事处印鉴由主任、副主任同意,使用纪工委印鉴由纪工委书记同意,使用部门印鉴由法人代表同意。不得加盖空白印鉴。
第十五章 勤政廉政制度
第八十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的廉政建设规定。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严以律己、防微杜渐,营造勤政廉政的良好氛围。
第九十条 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第九十一条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十二条 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严禁拖欠、挪用公款、公款私存、坐收坐支,不得留置大额现金,做到账务日清月结,专款专用。
第九十三条 实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第九十四条 不准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不准领导干部搞独断专行。
第十六章 保密制度
第九十五条 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定,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不该知道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第九十六条 不准私自在无保密条件的情况下,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使用、存放、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第九十七条 不准携带秘密文件、资料逛市场、参观游览、探亲访友以及进入其他公共场所或进入私宅,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九十八条 未经批准不准擅自翻印、复印、抄录秘密文件。不准传阅或在没有保密条件的家中阅办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不准任意扩大知密范围。
第九十九条 不准私自存放或者私自销毁秘密文件、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一百条 不准在使用无线话筒和无保密措施的电话、电报、传真、电脑等设备中传输、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第一百零一条 不得向主管机关隐瞒自己或者他人的泄密(包括失密、窃密)行为。
第一百零二条 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
第一百零三条 收发、打印、资料管理、驾驶员等岗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应职位的保密制度和规定。
第十七章 文书处理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 要大力推行无纸化办公,尽量压缩文件。
第一百零五条 收文处理程序。上级下发的文件,不论是谁都应把文件及时交党政办公室登记保存,个人不得私自留存。党政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在接到文件后应及时签收登记,并按密级管理规定,做好传递阅办和立卷归档工作。党务文件,正常情况下:文件签收登记后,应先送书记阅批,并及时送分管副书记阅办,再送其他党工委领导传阅;特殊情况下:文件签收登记后,先送书记阅批,并及时送分管副书记阅办,再送主任及其他党工委领导传阅。政务文件,正常情况下:文件签收登记后,先送主任阅批,并及时送分管副主任阅办,再送其他党政班子成员传阅;特殊情况下:文件签收登记后,先送主任阅批,并及时送分管副主任阅办,再送书记和其他班子成员传阅。
第一百零六条 发文处理程序。具体承办人员拟定好文稿,填写文件材料处理签后,先送交分管领导审核,再由主要领导签发;重要文件材料,应采取领导审核会签,主要领导签发的程序。党务及其它材料:具体承办人员拟定好文稿,并填写“处理签”后,送分管副书记及主任审核,再送书记签发。政务文件及材料:具体承办人员拟定好文稿,填写“处理签”后,送分管副主任及书记审核,再送主任签发。
第一百零七条 办公室处理程序。办公室具体分管档案的工作人员,在接到签发文稿后,应及时登记文稿名称,并编好发文字号,再送交办公室具体负责人。办公室具体负责人在接到已登记并编好发文字号的文稿后,应校对文稿内容及发文格式,确认无误后,再办理(或委托办理)缮印工作。办理文稿缮印的人员,办理完文稿缮印工作后,应在文稿“处理签”校对栏中签名(重要文件需由两人校对签名)负责,并将文稿及所有正文交回办公室,校对存档及分发。
第一百零八条 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党政办公室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协调有关办公室,按照档案业务指导部门对档案立卷的具体要求,共同将上年度的所有档案立卷归档。
第十八章 督办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 认真办理上级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由职能部门具体办理,党政办收集整理后同相关部门答复。
第一百一十条 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决定、规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及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总结及情况上报,加强情况沟通和交流。
第十九章 调查研究和联系村(社区)、企业制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围绕党工委、办事处的中心工作和部门工作职责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为领导和各级各部门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实行部门工作组包村(社区)负责和党政领导定点联系制度。各工作组既要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能,又要全面负责党工委、办事处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工作安排、措施在具体联系村(社区)的贯彻落实。联系领导和工作组成员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听取意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要联系1-2个社区(村)和贫困户等3户以上群众,指导社区(村)工作,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领导干部下社区(村)、企业每月不少于8天,一般干部职工不少于10天。
第二十章 值班、值日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 门卫值班制度。早7:00开门,晚11:30关门,因公不能按时回机关者须提前向门卫联系。机关内不准骑自行车。因特殊情况,外来借停的一切车辆和杂物堆放,应取得门卫的许可并按指定地点停放。认真做好外来人员的询问、登记工作。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每天对机关办公楼、宿舍楼进行认真巡查,及时关灯、抽水,打扫卫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作日期间全体干部职工分为两个班次轮流值班,分别由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带班。值班人员必须驻街道值班,下班时段要集中值班,坚决杜绝自由散漫、擅自外出、工作安排“遥控指挥”等“走读”现象;值班期间严禁擅离职守,严禁赌博或因喝酒等影响正常工作。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各项事宜,并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事项,要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积极稳妥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节假日及周末落实相应值班人员由班子成员带班。各值班组要按时交接班,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工作纪律,处理好值班期间的电话记录、会议通知等。遇突发事件要及时主动地进行处理,并向主要领导汇报后逐级上报,同时向其他领导通报。值班人员必须负责打扫好公共卫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按照“谁值班、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对值班环节出现的工作失误或问题,严格分清责任,落实责任追究。
第一百一十七条 强化值班督查工作,为使值班工作协调联动、上下畅通,街道建立考勤档案、定期不定期对办事处及各站所值班情况进行督查。对违法有关纪律规定,检查中发现不在岗一次者,予以通报批评;不在岗两次者。予以诫勉谈话;不在岗三次者,交由县纪委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安全保卫制度。认真落实“四防”工作,及时做好内部各种隐患的整改,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章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九条 办公用品实行按计划采购,贵重办公用品按采购程序由县采购中心联系购买;一般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编造计划,报办事处主任审批同意后采购,并登记入库,实行专人保管。
第一百二十条 建立健全实物领用登记制度,各类实物的领用必须由领用人签名,注明领用数量和用途。实物管理人员要经常清点,掌握实物存放和使用情况,防止物品遗失,保证账物相符。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加强桌椅、电话等公物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严禁私用、占为己有,特殊情况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搬入个人宿舍。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加强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管护,严禁非专职人员拆修。本着节约、增效的原则,合理使用设备、纸张。部门材料一般自行处理。
第二十二章 机关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机关内日常卫生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每周五安排机关职工清扫。每位职工应自觉维护机关内环境卫生。
第一百二十四条 值班组每周日对机关内卫生进行打扫。
第二十三章 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 行政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街道纪工委会同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一)各级行政机关建立承诺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二)各项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应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开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其它的服务项目也要根据内容、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提出服务程序和时限承诺。
(三)凡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部门,要向社会和公众公示本机关(或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让公众了解本机关(或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单位)的职能状况。
(四)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在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的基础上,将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及备案事项,采取发布公告、互联网上公布、建立电子触摸屏、印发办事指南等多种形式,公开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结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五)各级行政机关要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待办事和来访,应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六)各级行政机关应该履行8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一百二十七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行政机关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
(一)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各部门应当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三)首问责任制适用于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各级行政机关直接服务于社会的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监督。
(四)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五)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首问接待人应及时办理;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六)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首问接待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七)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其他部门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各部门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二)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备案事项;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生产安全、救灾赈济、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三)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向上级机关报告,并向社会公告。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四)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五)各级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项,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角制,能够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第二十四章 改进工作作风 密切联系群众
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党工委、办事处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由纪工委、组织负责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第一百三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