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
作出调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文件精神,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作如下调整:
一、自2009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与2008年11月开始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8〕207号)的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相比,以上政策做出了两个调整:一是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税收减、免的时间期限为一年,即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二是将个人购买不足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营业税的计税标准进行了调整,即由原来的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其余的执行标准与通海县2008年11月的执行标准一致。
二、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条款和原来政策条款一致。通海县房管所在具体执行代征过程中对于涉及上述条款的问题不做相关认定,而是与地税局取得联系,由地税局做出税收认定后,房管所再进行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