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5章37条,包括总则、管控和保护、治理和修复、法律责任和附则等5个 部分内容,主要有以下特点:
坚持生态优先。《条例》的定位区别于传统以保障防洪安全为首要目标的河道管 理立法,聚焦于“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保障湖泊生态安全”,凸显生态优先。 明确入湖河道保护治理应遵循“保护优先、从严管控、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 源头治理”的原则,核心是对入湖河道实施严格管控与分类保护,将保护水资源、防治 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作为重点,系统构建健康的“入湖清水通道”,从源 头和末端共同保障重点高原湖泊的生态安全。
创新管控措施。《条例》围绕入湖河道名录管理、管控范围划定、建(构)筑物 管控、禁止事项等重点,通过全链条管控、风险源头防控及制度创新,实现入湖河道高 标准保护。一是建立入湖河道目录管理制度,明确省、入湖河道所在地州(市)、县三 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保护职责,从严划定覆盖全河段及相连水体的管控范围。二是明确 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内建(构)筑物分类整治,影响防洪的依法拆除,其余按生态需求逐 步退出或严格管控,仅允许必要修缮及合规公共设施建设。三是严禁超标排污、填堵河 道、非法采砂采矿、倾倒废弃物(含农业垃圾)、规模养殖、污染性清洗、违规捕捞及 投放外来物种等11类行为。四是构建“地下水监测+风险源整治+全流域在线监测”立 体防护网。五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推行取水许可、有偿使用和总量控制制度,强化 计量管理,推进水权水价改革。
突出系统治理。《条例》系统构建了以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系统管理为核心的 入湖河道保护治理体系。一是规划引领。明确治理工作须服从国土空间等上位规划,实行 “一河一策”治理方案,增强科学性和针对性。二是系统治理污染。分别规定城镇污水应 当建设完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推进雨污分流,强化管网排查整治和运营监 管;农业面源需通过处理废弃物、推广绿色农业和科学施肥用药有效防治污染;生活垃圾 应建设分类处理设施,加强河道及沿岸垃圾清理;入湖排污口须严格环评和审批,实施排 查溯源和分类整治,加强执法。三是统筹防洪安全与空间管控。实施清淤疏浚、堤防整治 等工程保障行洪安全,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四是明确生态修复与保护措施,通过水系 连通、生态补水等措施保障河道生态流量;建设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等修复岸线生态; 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防治外来物种入侵。五是强化机制创新与支撑,建立健全生态保护 补偿机制,鼓励横向补偿;培育生态产品经营开发主体;推动科技创新,为治理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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